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的必要性》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党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十一联络部、高院、高检、民主党派、NLD联络部、 新疆军区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明确规定和法律法规,推行厉行节约有利于节约制度建设项目,有利于改进会议作风,有利于简化会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收费管理。 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必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困难,请第一时间向我们汇报。
财政部、国家机关外事总局、刘少奇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3日
附加: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所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简化会议程序,改进会议风格,提高会议效率和整体质量,节约会议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有纳税申报表会议费的分类、审批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内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十一届国际联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NLD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亲经济、法规简单、稳定高效的原则。如果会议次数有限,法律如何申报税收,规范会议费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收取会议费
管理和控制会议费用的预算金额。会议费预算要简化,明确会议项目,在执行中不能超出。会议费应纳入机构预算,单独列出。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和批准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分为第一类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的名义召开,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机构任参加。
二类会议。是党和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召开的,要求系统、直属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任列席会议。
三种会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国务院直属部委、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及其所属政府内部机构召开的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州、省辖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政府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四种会议。指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商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方案设计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一级会议。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一般事务、资金预算和费用结算由刘少奇外事总局办公厅(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家机关外事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事总局)管理。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初前发送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原因、主要细节、周一、候选人总数、人员数量、所需资金和Stearns管道等。)报财政部审核会签,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按程序审核后报批。各单位每年召开二级会议不超过一次。
三种会议。各单位应建立会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命名、召开会议的原因、主要细节、周一、候选人总数、人员数量、所需资金和Stearns管道等。)经单位领导或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种会议。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并纳入本单位今年的会议计划。
第八条班会表决按照批准文件进行,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进行控制;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会议的投票时间不得超过2天;交流、布置班会表决不得超过1天。
在报到和离职周内,第一、二、三次班会合计不超过2天,第四次班会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限制会议次数。
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根据批准文件和会议的物理性质和主要细节确定,严格限制会议的选择和人员数量。
参加二类会议的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人员控制在会议选举总人数的15%以内;校长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未应邀出席。
参加三类会议的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人员控制在会议总当选人数的10%以内。
根据具体情况,四种会议的参与者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一联络部、NLD中央和中国民主建设协会的分类、审批、表决和会议参加人员,由上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改进会议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系统,降低会议制作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沟通和布置会议应通过视频电话和网络电话适当举行。电话、网络电话网站和春节联欢晚会应该控制规模,以节省开支。
第十二条不能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定期进行管理。各单位会议在正规酒店召开,费用按约定价格结算。不在正常范围内且价格低于国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的会议厅、礼堂、餐厅、招待所、培训基地外,可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会议娱乐活动。
二、三、四类会议在以下四星级酒店(含四星级)举行。
50人及无外国人的会议不得在本单位外的会议厅举行。
第十三条以北京单位为主的参会人员会议不得在北京以外举行。各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行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用范围、国际标准和
如何报税
第十四条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餐饮、会议厅地价、交通、文件打印、医疗费用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用,是指为会议选择接送站以及会议组织的选择和实地考察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各被选定参加会议的城市的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所需的明确规定,向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种费用可以调整使用。
会议费综合限额国际标准如下:单位:元/人日、会议类型、食宿等费用,400 150 110 660、二等、300 150 100 550、三四等、240 130 80 450,综合限额国际标准为会议费用上限,各单位在综合限额国际标准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机构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在机构预算民间资金中列支。
会议费用由会议召集单位承担,不得向与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分摊给下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中的大部分。
第十七条单位应在会后第一时间办报销手续。会议费用凭会议批准文件、会议通知、特定参会人员的签到表、正规酒店等会议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原始账单、电子结算账单报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时审核会议费用,不得报销未列入本年度会议计划、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军费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模式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支票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用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以外的非保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员总数、资金支出等情况,有条件的应当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每年3月初之前统计当年的会议计划和实施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细节、周一、候选人总数、人员数量、资金支出和Stearns管道等。)的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然后上报财政部。党内各机构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各机构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报告进行统计研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如何申报纳税财政部管理机构如下: (一)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报告制定或修订中央级会议费管理的需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审核并签署各单位按时提交的第二次班会计划;(三)对会议费的支付和结算实施静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提交的会议报告进行统计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机构如下: (一)如何申报纳税并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的必要性;(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召集的一类会议的总体管理;(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的行政机构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内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体管理;(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机构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管理机构是: (一)负责如何申报纳税,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的规划和第三类、第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3)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时管理和使用会议费用,做好人事管理和会计管理,审核和检查对外会议费用的报销,确保债券可能有权利,细节真实、原始、经过审核;(4)按时提交会议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六章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向有关机构报告,对各单位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细节包括:(1)会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要求;(二)会议费用的范围和国际费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3)会议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要求;(四)会议的表决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会议是否在明确规定的场所和娱乐活动中举行;(五)是否向下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中大部分转移或摊派会议费用;(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严禁单位以会议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设立会议费“小金库”;会议费中严禁收取外事接待费。
各单位应执行国际会议和办公空间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客房;会议限制菜品种类、数量、数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端菜品,不安排宴请,不去公共销售局;会议厅内不允许有花草树木、历史背景板和蔬菜。
不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系统、打印、印刷、收音机等。
以及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允许组织会议选择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不得分发额外的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必要性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会议组织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虚报或冒领,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总数和会议天数报销的;(四)擅自在非法全会开支范围内提高会议开支的国际标准;(五)非法报销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六)违反本必要性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应当报告有关机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经批准后通知。必要的负责人和有关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依法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在本单位以外的正规酒店或宾馆、酒店、培训基地发生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关于正规酒店管理的相关明确规定办理。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必要的明确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明确的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会议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必要管理(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财〔2007〕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交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如何纳税申报和如何纳税申报国际标准的通知》(财〔2008〕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