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据报道,《环境保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准备就绪,将于今年年底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在草案中,税收简单地分为四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废物和噪音。国际税收标准与现行的国际排污费和车费标准基本相同。对超标和超过污染排放总量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悉,由于各地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不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不会赋予地方自治权,地方中央在立法明确规定的全省征税范围内自主决定地方税,因此有必要进行定税。根据去年6月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排污费将由“中小企业审批、征收、环保合作、数据共享”改为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导致环保部门和
税务
协调和控制部门之间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在新制度下,环境保护部门将在第二个程序——审批和最后两个程序——征收和移交环境保护税
税务
部门,其他程序,包括更复杂的验证、批准和其他程序,仍由环境保护部完成。可想而知,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可玩性、制作成本也会相应上升。
此外,一些中小企业担心,根据草案,应纳税额与国际排放标准挂钩。如果部分中小企业对排放标准不悲观,会被双重征税,不会进一步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各地区在征收环境税的各个方面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费改税”的实施,如果不解决地方环保部门的资金空缺口,就会迫使他们滥用罚款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保税收征管的“弊病”,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
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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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开征环境保护税,需要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限制地方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环保部门和税务机之间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直接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的职能。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要制定并颁布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两个部门之间不仅存在合作关系,还存在“实施立法”方式的监督制约关系,不能单纯强调协调;其次,要培养具有环保知识的税务从业人员,并具备
税务知识
环保警察,打破个人避税知识壁垒,实现新技术层面的监督制约风险。
此外,还需要税收制度之外的具体专业化。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收的特殊用途,立法应规定环境保护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同时,考虑到中华民族征收排污费的明显性和当地水污染治理的现实生活需要,法律还应规定将环保税收的一部分用于治理当地污染,具体数额根据当地中央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表现和明确的自然环境安全状况确定。
在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步骤上,也要注意对地方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要过度授权,以免区域竞争,反而阻碍中华民族整体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