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方案」2015年第48号: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
2021-04-15 16:38:5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发布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要求,商务部昨天发布了《企业改制业务》

《关于征管中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规定了取消“企业符合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前提的业务审批”后,对企业改制实行特殊税收待遇的管理办法,由事前审批改为审批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法律法规和修订,完善征管程序,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改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司长表示,为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给予类似福利待遇的延期支付。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改制中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性》,为企业在程序各方面享受类似待遇提供了指导。但是,根据明确规定,企业选择实行特殊税收待遇的,应当在今年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得实行特殊税收待遇。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事务审批制度的改革,这种事先批准的管理方法更不适合重组消费市场。

去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即“对符合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前提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立即改变了企业改制的特殊税务处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2015年第48号新闻稿,具体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企业改制专项税收处理管理办法由事前审批改为今年

审批和提交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时的相关资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审批。新闻稿还增加了重组前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本年度审批时,应说明在重组前12个月内是否有与重组有关的其他股份和资本交易,重组是否构成逐级交易,是否作为企业重组业务处理。

由于递延资本转移收入和改变资本税基的困难,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需要通过账户管理和研究人员团队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新闻稿明确了两国的责任和法律责任,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企业改制特殊税收待遇后续管理。

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48号新闻稿,参与重组的各方应准确记录和说明递延收入,在转让或处置重组资本(股份)时,应提交特别说明,重点是特殊税务处理期间确定的重组资本(股份)税基与转让或处置时的税基的比较,以及递延所得税债务的处理。税务机关应跟踪控制,立即了解企业重组前后最近12个月内相关资本和股份的动态变化。建立台账,加强对重组资金(股份)划转方案的核对管理,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便于现象研究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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