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管税结合的要求,商务部昨日发布声明,明确取消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审批后的后续管理政策,在加强现场管控、防范征税可能的同时,为纳税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变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申请和适用的利润审核,取消了外国注册外资企业的合理避税方式。控股村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变更审批,非居民企业
税务行政事务审批选择四项,如普遍税务处理和审批。国家税务总局立即修订了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政策文件,把应该落实的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领事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变更是具体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为非居民服务,为非居民企业服务
征收方式鉴定表》,首次完成对经批准征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定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和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项目,取消了对外国注册的外国控制的村民企业的审批,将主管税务企业的合理避税方式纳入全国主要投资者在外国注册的外国控制的村民企业注册的税务机关,增加了征收两个国家的设想,更好地为公共服务纳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被核准注销后,为加强后续控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行普遍税收待遇。经调查核实登记不合格的,应当变更正式税务处理,按照明确规定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按时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