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点:出差的餐费是否应该包含在招待费中?
回答:
司法部发布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差旅费是指人员临时到常住户口以外的周边地区办理外事时,在市区的交通费、住宿费、食宿补贴和交通费。
《具备避税技能的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具备避税技能的中小企业发生的适当费用,包括生产成本、费用、税金、伤亡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避税技巧:《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适当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原则,应当计入当期资本生产成本的适当长期支出。
符合明确规定:对于不实行差旅补助和住宿补助但具体报销的中小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具体费用可以扣除,不计入招待费;出差招待的商务客户发生的餐费,作为招待费用,按比例扣除。
边肖提示:
在中小企业的长期经营管理中,餐费造成的因素是不同的。很多中小企业把餐费等同于业务招待费。事实上,商务招待包括餐饮,但餐饮并不总是商务招待。
例如:
因为需要招待客户吃饭,以上“招待”在会计中列出;
以上“职工福利费”列在职工食堂餐费、加班方的核算中;
“差旅费”列在符合国际标准的员工出差餐费核算中;
中小企业为员工足球运动员组织职业培训,期间吃饭,以上“职工经费”列在会计;
中小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期间吃饭,上述“会议费”计入会计;
中小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中列为“开办费”;
员工用支票支付的餐费,在会计中列为“工资报酬”;
中小企业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中列为“监事费”;
工会职工的娱乐活动、娱乐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以及上述会计科目中的“工会组织经费”;中小型影视企业拍摄步骤中的“影视作品中的餐费”计入会计核算中的“影视制作成本”。
2.难题: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答:
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中的餐费均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相关依据:
国税发〔2016〕36号文件:购买客运服务、利息服务、餐饮服务、村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特别提醒:
由于餐费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因此工人费用、会议费用、监事会税金以及其他相关生产成本中的餐费需要单独审计或列出。
3.难题:酒店在出具餐饮单据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表格?
回答: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局发布的增值税文件新闻稿》(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本局2017年第16号新闻稿第2条明确规定卖方发行
增值税
在开具单据时,应根据具体销售情况的实际情况开具单据的明细,与具体销售情况不一致的明细不得按采购人要求填写。
所以餐饮企业在出具单据明细时,会如实出具“餐饮费用”等明细,而不必附上菜品、酒水等表格。
4.难点:餐费和会议费需要分开发,还是可以在同一份文件上发?
回答: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决定,
增值税
《税制改革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以税收方式购买的客运服务、利息服务、餐饮服务、村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所以餐饮服务文件规定不得扣除投入。到目前为止,对于餐饮服务的特价票的发放没有任何限制,除了特价票不能发放给第三方。但由于无法抵扣,建议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可抵扣的会议费和餐饮服务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请在审批抵扣时尽快转出餐饮服务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