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三方协议付款"可以吗?
2021-04-15 16:38:14

[案例分享]

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日,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所有项目。检查人员在对本单位“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1:

在2016年8月取得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为投票日单位,文件涉及的运费已受理入库,包含的进项税已核定抵扣。由于该公司之前在永胜与另一家单位有过一次付款,因此参与借款文件的三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其中规定大华建安公司与另一家单位结算,大华建安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问题2:

大华建筑安装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三方协议》,约定甲方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应明确建材混凝土的产品、价格和种植品种,同时约定甲方垫付贷款用于抵消大华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2016年9月,我们获得了指定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了进项税抵扣。

会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混凝土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贷方:应收账款-甲方117万元

金融事务

手柄]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加强主席团

增值税

关于征管中几个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困难(3)购买运费或应税劳务支付贷款和劳务费用的简便性。纳税人购买运费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并支付现金的,必须与开具抵扣联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完全一致,方可批准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它们将不会被扣除。“明确规定,从问题一、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收]

《商务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运费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避税现金,必须与开具抵扣联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完全一致,方可批准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明确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适用。"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纳税人。纳税人慎用“三方协议支付”,保持支付现金的简便性与投票日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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