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报税」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的10个亮点(二)
2021-04-15 16:38:11

方面6。设立“代扣代缴增值税”主体——法律法规主体,解决争议

22号文件:

“代扣代缴增值税”为明细科目,对境外单位或在境内经营管理政府机构的人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进行审计和缴纳。

人们明白:

对于全国各地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国已纳税款的增值税,22号文件公布前没有具体文件明确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审计的规定,审计也是人心惶惶,有的计入应交税金,有的计入其他应付款,有的计入应付账款等。22号文件明确规定,扣缴情况通过“应交税金-代扣代缴增值税”科目进行审核。代扣的增值税虽然不是代扣代缴责任的应税费用,但原则上参照中小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将其纳入应纳税额更为合适。

方面7。增加“待核销税”科目——解决税务会议的分歧

22号文件:

“待销项税”明细科目核算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润),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责任,需要确认为下一期销项税的销售运费、原材料修理和重置人工、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的增值税。

人们明白:

原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前提已经满足,但是还没有到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那一周,此时税收会有所不同。比如一般情况下,运费以税方式出售,运费已经发出,其他前提符合收入确认前提,但是单据还没有发出,现金还没有收到,合同的付款周还没有到。此时,收入应在会计中确认,但增值税无需确认。

22号文件公布前,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处理是只计入不含税收入,不计入增值税。但这种做法导致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审计不准确,采用22号文件中的待核销税款法更为合适。

如22号文件公布前,一般纳税向客户A中小企业销售运费117万元,原则上满足收入确认前提,但仍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周,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a中小企业100

贷款:主要收入100

本次处理与客户A中小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00万元,不准确,应为117万元。根据22号文件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解决:

借:应收账款-客户a中小企业117

贷方:应付税款-待注销的税款17。

贷款:主要收入100

2011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缴纳增值税责任周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40号新闻稿)等多份新闻稿,明确规定:

在纳税的制造、经营、娱乐活动中,采用必要的钱包方式出售运费,运费已转移给对方,预计销售额已入账,但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销售单据均未开具,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周为取得销售额或取得季度纳税申报单、销售季度纳税报告凭据之日;如果先发文,就是发文日。

类似于具体情况。

方面8。进项税额抵扣变更时的会计处理——现代生产成本与未来适用法,填写空白色,具体方法

22号文件:

进项税额变动的会计处理。

如因非正常伤亡或用途改变已计入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或待认证进项税,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允许从销项税中抵扣,借记“待处理个人财产损失”、“职工工资”、“人民币”、“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应交税金-资产”等科目,如为人民币、资产等。不能抵扣且未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改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借记“应交季度纳税申报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人民币”和“资产”科目。上述变动后,人民币和资产按照变动后的溢价商业价值在剩余困难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人们明白:

明确的规定是具体的。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状况的变化,人民币和资产的原值应发生变化,不考虑现代生产成本准则。同时,按照变更后的保费商业价值在剩余困难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追溯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律。

文件下发前,明确将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定义为填制,22号文件有具体规定。

方面9。采购估算会计处理方面——不估算进项税,解决公共政策中会计处理的争议

22号文件:

运费等的会计处理。,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联。如果一般税采购的运费已到货验收入库,但增值税扣税单尚未收付款,则应根据运费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在月初进行预估入账,无需预估入账增值税进项税。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以黄金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认证后,根据相关成本或资本应计入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人民币”、“资产”等科目,根据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等科目,根据相应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人们明白:

在22号文件公布之前,对于进项税是否应该同时估算,还没有规定,争论很大。

例如:两种会计实践

第一种:

借:原材料100

贷方:应付账款-估计-* *单位100

第二种:

借:原材料100

借款:其他应收款-进项税17

贷方:应付账款-估计-* * 117单元。

现在22号文件规定,第一种方法是按季度向税务部门报账,采购暂估时不需要暂估进项税。

方面10。将各种价内税费纳入“税费”科目——综合价内税费审计

22号文件:

增值税全面改革试点后,将“增值税及附加费”的称谓改为“税费及附加费”,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民事季度纳税申报、房屋使用税、营业税等相关税种进行了审核;利润表中的“增值税及附加”项目改为“税及附加”季度纳税申报表项目。

人们明白:

22号文件公布之前,各种价内税所包含的各种科目都很综合。比如管理费用中包含了4个小税种,22号文件将其纳入“税费及附加费”科目。

注意以下问题:

(1)文件没有具体列明大部分高等教育附加费、大部分水利工程基金会、伤残保障基金都包含在本科目内,也就是说都应该包含在费用内或者可以包含在本科目内。一人理解为可以纳入“税费及附加费”科目;

(2)上述费用应通过“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审计,文件中没有规定,但据了解是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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