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商务部和国家技术研究院能源局联合发布声明,明确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枯竭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的定义、减税方式和备案信息,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矿产资源税。
付诸实践。
2014年10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煤炭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枯竭期开采的煤炭减征30%的资源税,对充填开采替代的煤炭减征50%的资源税,以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自然资源回收率,保护煤矿自然环境,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这种外资结构的实施,是对煤矿和枯竭期补煤置换的准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是一般性和学术性的,金融机构无法独立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财产与行为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税务研究所能源局为了避免征缴争议,防止执法缴费的可能,明确了相关难点问题。
该新闻稿明确规定,煤矿在枯竭期开采的煤炭减免税和充填开采替代煤炭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未经批准提交备案材料后方可享受优惠。纳税人首次审批煤矿资源税减免项目和衰竭期回填开采时,需将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前提的煤矿名单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批准减税后,如果煤矿矿产资源可采储量不增加,就不需要再发材料了。这不仅可以防止减税项目的虚假申报,还可以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
新闻稿称,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降至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或剩余公共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由煤炭企业下的单个煤矿确定。充填采矿是将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煤用充填材料充填到采矿空区域或分离区的一种新型采煤技术。纳税人应根据充填开采替代原煤的营业额审批减税,并提供相关的原煤产量和销售量。
新闻稿还规定了如何通过充填合理避税以及开采置换煤的计算方法。纳税人已在充填采煤工作面安装定量设备的,以实测数量作为充填采煤置换的煤炭数量。如果没有安装定量设备,则根据当期注入充填物的表面积和充填生产比进行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财产与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对不同减税项目的营业额进行单独审核,未经单独审核的不予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