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理避税」问:房企预收的订金、意向金等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2021-04-15 16:38:07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农用地所有权或者出售资产,采用预缴方式的,其缴纳责任发生的周为预收款日。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卖私房,已经很久没有签订卖房合同了。现在,他们收取实物性质的预付款,如押金、押金、自愿付款和看房费。这些款项是否应该按照上述明确规定在预付款当天确认并支付?

此外,中小企业收取的合同更名费是否应按“零售贸易”或“资产销售”的税目缴纳营业税?

参考邢台居多

《我局关于印发〈冀函〔2011〕43号〉的通知》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预付款方式的,预付款金额为销售金额。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在开发销售小区的过程中,收取诚意金、押金、看房费等各种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获得的款项。,都属于提前收到的实物货币。

《组织法》法律法规第2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农用地所有权或者出售资产,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支付责任发生的周为收到预付款的员工合理避税之日。

《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后,在缴纳营业税后抵扣销售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后抵扣。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收取定金、保证金、意愿金、看房费等。,所有这些都属于预付款的物理性质,他们的付款责任发生的那一周就是他们收到预付款的那一天。如上述存款、押金、自愿基金、看房费等。被退还的,所征收的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该法第五条所称的额外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基金会、代收费用、返还收入、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金、催收、预付款、罚息等各种有形财产的额外费用...

符合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收取的合同更名费,如果向特定买家收取,则计入“销售资产”缴纳营业税;向购买者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应当按照“零售行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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