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商务部
关于继续对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建设运营和外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2016〕19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支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巩固升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的建设、税收、软件设计、运营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对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农用地所有权,免征契税。
二、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项目取得饮用水工程农用地所有权并签订所有权转移文件,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免征税费。
三、对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自用的制造、办公用房、农业用地,免征房产税、
。
四、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向农村村民提供劣质水取得销售用水的,免征税率。
五、从事“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
贴现指标中规定的新增饮用水项目融资经营管理收入,自项目首次制造经营收入缴纳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六、本办法所称饮用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地区提供劣质水源的供水工程公共设施。本办法所称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指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综合)站(中心厂、中心站)、村自组织、水源合作组织等负责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
对同时向农村居民和农村村民供水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农村村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税率;根据农村村民的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财产税和城市耕地使用税。难以提供明确的比例或者提供的数据虚假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的外商投资。
七、符合上述减免税前提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负责人办理备案手续。
八、上述政策(第五期财税软件除外)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司法和商务部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