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出售位于B市的房地产,中小企业应按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或政府机构所在地纳税?
《营业税组织法》明确规定: (一)纳税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政府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的主管申报。
行政机关申报纳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纺织劳务,
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来源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税务资产转让,应当向政府机构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转让或出租农用地所有权的,应向农用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出售或出租含税房地产时,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商务部对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出售房地产的征收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明确规定,在买断中,房地产中小企业将房地产交由承销商承销,承销商全权出售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所得利息收入或差价按“零售行业-全电力行业”征收
;合同期满后,私房不卖,由承销商收购。所谓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将私有房屋出售给承销商,应按“出售房地产”向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征收营业税;承销商再次出售房地产的,按照“出售房地产”向承销商征收营业税。
符合明确规定的,授权中小企业对外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利息收入或差额,应按“零售业-全电力行业”缴纳营业税,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合同期满未出售私有房屋,由承销商购买的,承销商转售房地产的,按照“出售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