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合理避税」基金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2021-04-15 16:37:20

m基金公司将a股股息收入汇往国外,但所得不征税。海淀区国税局得知数据后,上报M基金公司董事要求补缴税款。m基金公司认为其收入不应该征税,并列出了很多理由。

2013年4月,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二派出所获悉,有资质的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QFII)M基金公司将其所得a股股息汇出境外但未纳税,随后向M基金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政府机构负责人举报个人收入合理避税,要求其补缴税款。经过多轮起诉,

税务

最后工作人员成功收缴M基金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216.3万元。

事件:M基金分红利润未缴税

m基金公司是新西兰单位信托基金A基金的子公司。在马达加斯加注册,是马达加斯加的一家中小型乡镇企业。将资金个人收入合理避税的公司交给Level,Level是新西兰村民的中小型企业,从事跨行业资金和资本管理,融资公共服务。2006年4月,经证监会批准,Level获得QFII额度,将其融资金额重新分配给个人收入合理的M型避税公司。一级本公司是A基金、M基金的融资、运营、管理的董事会。

自2006年11月起,M基金公司借助Level公司重新分配的融资金额,为中国a股市场融资,并将其交给Level公司进行融资和管理其股票交易组合。同时,M基金公司聘请马达加斯加的金融公司提供日常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公共服务,交由全国某金融机构作为托管金融机构,其个人收入合理避税。

2008年10月,M基金公司首次将已实现的利息贷款、a股股息以及买卖a股股票的资产收益和利润汇往国外,共计2300万美元。m基金公司除a股分红外,对上述利润已履行纳税义务,但仍因各种原因未能对a股分红利润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初步探讨:特定M基金不免税

个人收入的合理避税

收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派出所a股分红利润应按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通知后,M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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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业务权限的政府机构B的高级顾问和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局内,税务和企业国家做了第一份是否应该缴纳的报告。

m基金公司认为其2008年汇出境外的利润是2006年和2007年获得的,不适用于2008年国家实施的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商务部发布的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持有b股或外资股的外国中小企业,从全国发行b股或外资股的中小企业取得的股息(储蓄)暂免征收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M基金公司认为,a股和b股没有本质区别,a股和b股都是我国中小企业发行的消费市场权证。045号文件发布时没有提到a股,因为之前外国投资者无法为a股消费市场融资。2003年我国a股消费市场对外开放后,045号文件应明确规定a股股息利润免税。

对此,税务人员予以否认。税务人员认为,税收法规不能随便解释。045号文件明确规定,暂免征税范围仅限于b股或外资股,2003年以后,商务部没有再出台具体免除a股股息利润征税的文件或设定045号文件实施。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普遍性,很难确定其在股票市场的融资是否会产生利润以及利润的金额。但M基金公司汇出境外的部分资金可以确认为利润,利润属于汇出当期。因此,2008年10月M基金公司将利润汇出境外时,应按照中华民族新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履行纳税和滞纳金的义务。

2013年7月,M基金公司在为M基金公司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和管理工作后,稍微改变了立场,认为应该为其分红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但是,M基金公司提出了新的思路。

再谈:M基金不匹配

税收惯例

前提

2013年11月13日,M基金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享受中毛里求斯协议优惠的申请。申请中提出的m基金是马达加斯加村民的中小企业,申请享受中马签约

税收惯例

(以下简称中毛里求斯协议),即:“收款人为股息受益方的,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5%。”

税务人员对M基金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税务人员认为,在《商务部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无受益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所列的七个环境因素和前提条件中,M基金满足其中五个。

税务人员表示,M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子公司A基金对M基金的管理和娱乐活动进行了各种限制,M基金没有基本的自主经营权。除了监事会和公司机要秘书外,M基金没有融资、运营和管理所需的机构和政府机构,运营和管理唯一的娱乐活动就是交给Level在中国a股市场融资。所以可以得出结论,M基金没有独立具体的管理和娱乐活动。

m基金只有4名左右的监事,没有其他政府机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融资、管理、运营和管理。虽然资金少,但数量、政府机构、人员配备、收入都无法比拟。

M基金提供的监事会决议显示,从中国划转2300万美元是应A基金要求实施的。原因是甲基金需要根据新西兰法律和消费市场惯例向投资者重新分配收入,因此甲基金需要向甲基金转移2300万美元..这种情况符合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对基于收入的个人财产或基本权利没有或没有控制权或处分权,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税务人员在对M基金的地位进行全面推测后,认为M基金不是a股分红利润的受益人,因此不能享受中毛税收条约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和《商务部关于我国村民和中小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股息、储蓄和贷款困难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明确规定M基金取得的a股股息利润,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及其滞纳金。

三谈:M基金不享受

对个人收入征税合理地避免了税收折扣

为慎重起见,海淀区第二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警察署和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商务部国际领事处,就M基金支付和享受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讲座。经研究工作,国际领事认可并支持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的指示。2013年12月16日,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警察部门向M基金出具了《税务事项申请表》,告知M基金:“由于a股分红利润无人受益,故不享受中茂。协议利益;M基金获得的a股分红利润,应非法为我国中小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

这时,M基金有了新的思路。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指示后,M基金认为,根据《商务部关于湖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Mainland China、澳门税收安排分红规定无受益人情况的说明》(税总函〔2013〕165号),M基金a股利润符合165号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应享受税收协定

税收折扣

个人收入的合理避税利益。

2014年7月21日,主管税务机关与M基金再次就是否可以享受协议项下的优惠待遇进行月报。根据M基金的观点,税务人员表示,165号文件仅下发到部分省市,实施范围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部分公司。此后,商务部没有再出台任何新的相关税收外商投资文件。因此,165号文件不适用于M基金。

后来经过税务和企业的反复沟通,M基金终于同意按照中国的税收法规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此后,在税务人员的多次举报和希望下,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对合格投资者征收的第一笔税款和滞纳金216.3万元已成功收缴入库。

评论:尽快制定识别外国融资投保人的国际标准

评论员:邓,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警察分局副局长

本案是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对QFII征税的首例。从涉案政府机构成功追缴税款,为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今后处理类似刑事案件积累了专业知识,也为周边其他地区在税收条约中将合格投资者认定为“无受益人”树立了榜样。

在这种情况下,在退税步骤中,为了保证政策的正确适用和解释,税务人员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认真研究了与工作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做出明确规定,与M基金公司及其知名中介机构进行了几轮较量。虽然步骤不成功,但经过此案的培训,税务人员在国际税收方面的作战能力有所提高。面对案情简单、涉案中小企业故意拖延的情况,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二派出所专门邀请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监管司工作人员和市局顾问参加了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和研究。经过众多机构税务人员的努力,最终保证了税收的顺利征收。

自2003年中国a股市场以个人收入合理避税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以来,截至2014年8月初,a股消费市场已有266家外国政府机构获得QFII额度。截至目前,国税函[2009]47号文件是我国税务机关对合格投资者征税的唯一文件,但对于如何判断合格投资者“无受益人”的地位,仍没有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否“无受益人”决定了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低税优惠,以及合格投资者缴纳的税额。从合格投资者的普遍性和中国资产消费市场的趋势来看,未来更多的合格投资者将面临如何收税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中华民族税务机关应加强调查结果的研究工作,尽快明确合格投资者税收问题,明确确定“无受益人”地位的指导方针和国际标准,以加强控制,堵塞税收安全漏洞,维护中华民族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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