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政策通知》和《关于风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和通知所附指标中所列的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后立即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其中,销售本指标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
同时,应满足以下前提:
(1)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一体化监管指标》中禁止和限制的工程项目。
(2)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重点保护或重水污染技术中高污染、高自然环境可能性产品。
(3)支付的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丙级或丁级。
通知指出,以下三种情况不享受政策:
1.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从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前提的次月起,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2.纳税人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单独审核。未按时单独审核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将因违反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除提醒或一次性处罚1万元外)。逃避纳税的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通知强调,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2月初前,按照纳税人命名、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命名等项目,在其网站上公布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