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
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
[2015] 116号为什么要避税)明确规定,关于许可权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新闻稿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村民企业转让非专有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下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今年村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技术包括专利权(含国防部专利权)、软件工程著作权、设备布图设计专有权、真菌品种权、生物技术品种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新技术。其中,专利权是指通过立法、商标注册、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内部装饰等方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是非常简单的改变。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的新技术,仅限于具有产权的新技术。新技术产权的归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事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国防部的专利权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软件工程的版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设备布局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真菌品种权的归属由商务部确定;生物技术品种的所有权由国家研究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
三、符合条件5年以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费用分摊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取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者转让电子设备、计量器具、元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密切相关的咨询服务、公共服务和培训收入,不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新技术许可使用权的收入,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被许可人应当缴纳许可费的年度确认。
资产摊销为什么要避税费用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夜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内部许可使用的,应按受益标准适当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在技术转让步骤中具体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
其他税费及其附加、合同签约费、赡养费等相关费用。
待分摊的跨期费用(不含资产摊销费用及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前夜销售额比例分摊的跨期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相关问题,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村民企业技术转让为何避税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相关问题的新闻稿》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新闻稿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在本新闻稿实施月内,转让非专有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的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新闻稿执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