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理避税方法」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4-15 16:36:47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难点的通知

国税发〔2018〕13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根据中华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根据本通知认定的合格非营利组织,公司的合理避税方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公共服务政府机构、世俗寺庙、世俗院校以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娱乐活动的;

(三)取得的所得,除与组织有关的适当费用外,应当用于登记批准或者规章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表演艺术事业;

(四)个人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再分配,但不包括适当的工资支出;

(五)依照登记批准或者规章制度,撤销组织后剩余的个人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登记管理行政机关采取转移到与该组织具有相同物理性质和主题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发布新闻稿的;

(6)投资者对投资于该机构的个人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本款所称投资者是指除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以外的联合体法人、第三方及其他组织;

(7)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允许重新分配组织的个人财产。其中,人员工资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周边地区同行业同类型组织工资水平的两倍,公司合理避税办法的社会福利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相关生产成本、费用和伤亡人员,应与免税所得额及其相关生产成本、费用和伤亡人员分开核算。

2.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税务县、市政府申请免税资格,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市、县级税务县、市政府申请免税资格,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上述财务管理,财政、税务机关共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不定期公布。

3.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公共服务政府机构的组织规则或者世俗宫观、世俗高校的管理模式;

(3)非营利组织注册其护照的信函;

(四)上一年度私营企业及其使用情况、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娱乐活动的详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薪酬及薪酬状况专项调查报告,包括薪酬制度、人员整体薪酬及薪酬水平、工资福利占总额比例、最重要人员(至少包括薪酬及薪酬水平前10名人员)的薪酬及薪酬数据;

(六)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的最近一年

和审计委员会;

(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公共服务政府机构、世俗寺庙、世俗高等院校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表演艺术或非营利性娱乐活动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成立或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应在申请前夕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和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不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复审。如果他们不申请复试或者复试不合格,当他们的免税优惠资格到期时,系统就会过热。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查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同时进行。公司的合理避税方法

5.非营利公司组织的合理避税方法必须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规》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前提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月的第九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仍符合免税前提的,应当履行违法缴纳义务;没有违法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被撤销,剩余个人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中小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日常管理步骤中,相关机构如发现享受本公司优惠避税方式的非营利组织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前提,应提交已批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机关审核。

已批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本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

六、已认定享受免税的外商投资非营利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本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步骤中提供欺诈数据的;

(三)缴纳的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丙级或四级;

(四)允许通过关联或不关联的交易和公益娱乐活动,转移、隐匿或重新分配组织的个人财产;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娱乐活动。

对于因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条件而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机关仍将在比赛后一年内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财政税务机关仍将接受对上述第(6)项规定的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非法履行支付责任;缴纳不违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前夕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机构及其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条例》、《行政事务监督法》等主管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难点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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