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16]22号文件,针对增值税利息税的创造性,设置了成本降低法。就说大家可能不知道,大石会给你一个明确的例子:
假设房地产公司普遍纳税,本期出售自己开发的小区,营业额3330万。同样成本2400万元,其中地价1110万元,适用增值税11%。
此时,根据国税发〔2016〕3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类中小企业一般纳税是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售,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农用地出让时支付给政府机构的农用地价款后的金额为营业额。
< 财务报税流程p>即利息税,即销项税=(3330-1110)/(1+11%)* 11% = 220万元。同时,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利息3330万
贷款:主要收入3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30万
借款:主要费用2400万
贷款:2400万库存商品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110万
贷款:主要费用110万
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懂这个分录,只是指按照3330万元的额度确认330万元(3330/1.11*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将在同一个营业额中计算增值税时扣除的农用地成本换算成销项税额110万元(1110/1.11*11%)。
然后,大家注意到重点项目来了,这时候110万其实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成本!
首先,我们知道什么是成本。即具体支出就是成本。回到下面的例子,你说我房产说成本2400万,那我为什么要减记110万?结果我说我给别人交了2400万,算总账的时候一喊就变成了2290万(2400-110),那我怎么现实地反映我的成本呢?
过几周再说收入问题。什么是收入?据“中小企业”称
财务报税流程会计准则
《14号——收入》第二条明确规定,收入是指中小企业在日常娱乐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的总流入,会增加中小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
如果涉及增值税,则是在一笔交易中扣除增值税的销项税后,经济发展的流入。回到开头的例子,我的房地产中小企业收入如何?当然是这次交易的总营业额减去销项税,也就是= 3330-220 = 3110万元。
你看,我收到别人3110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这个3110万符合
会计准则
收入行为者可以增加所有者的权利,与资本的投入无关。
你说,我说的收入是3110万,你硬生生处理,把我的收入变成了3000万。这能现实地反映我的管理情况吗?
什么是会计?说白了,那就是反映现实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记录。但如果看下面财会[2016]22号的会计处理,收入不是收入,成本不是成本。结算的时候,原本想要的账,最后都被拆了。这种会计处理除了增加堵塞之外没有任何作用。
更深入一点说,就算在会计上处理,在计算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收入时,还是要还原到3110万元;你算农田
增值税
这个费用,难道还得恢复到2400万的财务报税流程元吗?你说你这么会计,看完文件又要还原。你没吃饱的时候在做什么?
谈完这些缺点,过几个星期再谈自己的看法,不过很简单。需要在不抵消成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会计分录有两种:
第一种是1月份做账,需要的时候确定1110万耕地的成本可以抵扣(有相应的草案)。
借款:利息3330万
应付税款
增值税
(销项税扣除额)110万
贷款:主要收入31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30万
第二,月末入账时,不一定能扣除1110万农用地的成本(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汇票)。
借款:利息3330万
贷款:主要收入3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30万
月初可以确定扣除1110万农田的费用(如果已经取得相应的草案)。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110万
贷款:主要收入1财务报税流程10万
这样一来,收入就是收入,成本就是成本,而且非常简单,容易审核。你说很简单。司法部的一份文件已经征求了半年。于是,一本毫无意义,专业知识已经加到会计上的会计处理手册问世了。我感叹:“司法部,你老是出文件,管好企业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