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税」财政部发文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
2021-04-12 17:33:58

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一届国际联络司,高级法院,高级检察院,NLD各机关,有关民主党派,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确保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央会计准则体系在全省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巩固中央财政综合财务报表、机构决算调查报告和行政国有企业调查报告的会计基础,现就中央会计准则体系东西部衔接和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会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问题:

一,连接东西方的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相关问题

(一)关于原则体系范围内的实施。

未纳入组织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不执行《中央财政会计-行政事务性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流程》(以下简称《新经济》)中的预算会计明细,只执行国际会计明细。

原参照执行的《中小学会计》、《中学会计》、《诊所会计》、《干部保健政府机构会计》等企事业单位非政府会计整体可参照执行新经济。

过去实行《工会组织会计》的各级工会,暂时不实行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行《工会组织会计》。

属于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施范围,但司法部对其原会计没有具体界定东西部衔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关于处理相关衔接问题的明确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东西部衔接管理工作。

(2)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内。

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检查费用进行预算核算。未列入年终核定预算但已列入决算程序的非财务拨款支出,应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3)尚未记录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确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期,做好尚未入账的生产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和入账管理工作。

1.关于如何避免公众避税的基础设施会计完整性。

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整体是根据“谁承担管理和维护职能,谁记录账目”的原则确定的。由几个中央政府会计师整体联合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可暂按原主管比例分别登记和核算。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职能不具体的,同级中央政府应当尽快明确。

中小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中央政府授予中小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产量核算部门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2.公共基础设施分类。

各单位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按照适当的量化组别,登记并说明公共基础设施在生产中的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和分级的国际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还没有规定,单位可以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备案时按照现行管理公共政策进行分类,明确规定统一分类后再进行变更。

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至少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四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明细核算应遵循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并满足编制国有企业行政事务调查报告的需要。

3.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期限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停考虑补充折旧(摊销),也在初始入账后暂停计提折旧(摊销)。如果单位在2019年1月1日前已经核算了公共基础设施和预提折旧(摊销),则可以在东西部趋同和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继续使用以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4.生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记录生产成本。

(1)单位首先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生产成本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生产成本。在最初购买和建设之后和在实施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发生的后续支出不需要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最初记录生产成本;中央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中央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确规定办理。

单位在确定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和生产成本时,应以与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购建和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信息、项目移交信息、项目融资预算、项目融资总投资和建设项目生产成本信息等。单位难以取得与初始购买和建设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原始凭证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取得原始凭证困难的真实性和原因。

(二)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相关原始凭证难以取得,但公共基础设施已经按照有关明文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风险评估法》等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明文规定进行评估的,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商业价值确定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生产成本。

以风险评估的商业价值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生产成本的,以政府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调查报告为原始证据。

(三)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相关原始凭证难以取得,且在首次核算前未要求或进行资产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具有生产能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核算生产成本。单位在明确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产量重置成本时,可参考以下方法:

第一步是分类如何在公共基础设施的产量上避税。

第二步是确定各产能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使用周,如何通过指定数量(如里程、总面积等)来避税。)和各资产的新鲜感率(即东西部的高度比)。

第三步,确定这两个公共基础设施单元资产的商业价值(如单位里程、单位总面积等)。).一般来说,单位资产商业价值的确定应以企业限额国际标准或当地企业部门确定的限额国际标准为基础。

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并确定这两个公共基础设施的记录生产成本。

完成外部审批手续后,单位可以以重置成本计算为基础,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生产量初始核算的原始凭证。

另外,东西向体制改变时,如果应该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经确认为人民币,则根据其溢价商业价值重新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如果按名义金额量化人民币,则应按上述明确规定重新确定已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生产成本。

(4)历史文物的文化资产。

新经济设立了“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会计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生产成本。其中,对于生产成本难以可靠取得的历史文物的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立经批准的登记簿,在生产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在第一时间予以记录。

东西部体制转型中的单位,应将原科目“人民币”科目中符合新经济条件的“历史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明细中的“历史文物及展品”,按相关明细科目的金额转入新科目“历史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科目核算的“历史文物及展品”有挂名定额,则应根据新科目“历史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中“历史文物及展品”的合计数,借记新科目“累计避税赤字”科目,贷记新科目“历史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同时,这些历史文物的文化资产在批准的账簿中登记,并符合新经济的明确规定。

(5)按名义额度量化的资产。

根据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可按名义定额量化的资产仅包括捐赠的库存道具、人民币、资产、库存道具、人民币及难以确定生产成本的资产。

东西系统变更时,原账户对应资产账户中计算出名义金额的库存道具、人民币、资产,仍应按名义金额转入新账户对应资产账户;对于上述未进行原始入账的资产,只有在没有相关证据、进行资产风险评估、难以可靠获取同类型或类似资产的消费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名义额度入账。

(6)关于

如果单位在东西向体制变更时按照权益法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如果很难获得被融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溢价金额,可以按照被融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溢价金额计算被融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份额。 2017年及单位持股比例,并相应变更新账户中重点项目股权投资溢价金额。 在随后的几年中,单位可以根据被融资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量计算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的溢价金额。

(7)关于人民币贬值。

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原制度计提了人民币折旧,则从按照新经济规定开始折旧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借记新账户“累计亏损”科目,贷记新账户“累计人民币折旧”科目。

该单位已按原制度计提人民币折旧。但如果原确定的人民币折旧年限与新经济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完全一致,则无需在东西向制变更时,对2018年12月31日年末已经计提的折旧额进行追溯变更。而是新经济实施以来,以2019年1月1日资产的溢价商业价值(市场价减去折旧后的金额)作为折旧额,从新经济规定的折旧年限中扣除应计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

(八)关于在建工程的建设。

东西向制变更时,对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计入支出,但根据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应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的人民币修订、改造等费用,无需追溯变更在建工程建设费的商业价值。

(9)研发支出。

在东西部体制转型过程中,对于2018年12月31日终了发生的已经计入支出,但根据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应计入研发项目生产成本的费用,无需追溯变更开发支出溢价的商业价值。

(10)关于

新经济下设立了“应对职工工资”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向职工和为职工支付各种工资,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的养老费用、法定养老费用(绩效工资)、改革费用、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足球运动员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以及住房社保等。东西部制度变更时,单位应将2018年12月31日终了的未支付职工和应付未支付职工工资记入新账户,根据确定的未支付金额借记新账户“累计赤字”科目,贷记新账户“应付职工工资”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十一)关于福利费。

在新经济中,不存在“应付福利费”的主体。当福利费按时发生时,应按国际标准计入费用(并计入预算支出)。东西部体制转型中的单位,应当对原科目“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定额研究,在国际会计下,将属于职工福利基金定额的部分转入新科目“专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其他定额转入新科目“累计赤字”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在确定新账户中“财政拨款盈余”账户的金额时,应从财政拨款中提取的金额应作为增加项目处理。对于属于职工福利基金会的金额(从非财政拨款盈余中提取),在确定新账户中“盈余”账户的金额时,应作为增加项目处理。对于其他金额,在确定新账户中“非财政拨款盈余”账户的金额时,应将其作为增加项目。同时,将新账户的“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按相同金额进行登记。

(十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东西衔接问题。

在东西部体制转型中的单位,按照《关于处理衔接问题的明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第二种方法中变更新科目“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基金结余”科目时,还应考虑以下变更项目:

(1)变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金融配置盈余的负面影响

单位应研究原账户“长期投资”账户中的股权投资金额,区分用支票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等方法取得的金额。根据检查资产所得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盈余”科目,贷记“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如果长期投资按原制度核算,同一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础-长期投资”,则不做此变更。

(2)改变长期票据融资对非金融配置盈余的负面影响

单位应按照原账户“长期投资”科目金额所属的票据融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盈余”科目,贷记“资金结余——货币资金”科目。如果长期投资按原制度核算,且同一部门避税目的为“非流动资产基础-长期投资”,则不做此变更。

(3)变更专项资金对非财政拨款盈余的负面影响

单位应研究原账户中“专项资金”的金额,将Stern提取的专项资金按收入比例进行分割,借记“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按Stern提取的专项资金金额贷记“非财政拨款盈余”科目。

如果单位不能按照《关于衔接问题处理的明确规定》准确变更“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相同的“资金结余”科目金额,可以在东、西系统变更时在新科目中。“库存现金”、“利息”

”、“财务可退金额”科目以借方余额合计数为依据,对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资金进行变动(如在新科目中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减去受托全权资产,即应付财务资金,对于已经收到需要在未来归还的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如何避税,再加上其他需要在未来收回的应收款)。根据变更后的额度减去“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的贷方总余额,再加上“经营管理结余”科目的借方余额,在新账户中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贷方;同时,将新账户的“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按相同金额进行登记。

(13)关于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进度确定演艺业务收入的问题。

单位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演艺收入时,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适当确定合同完成进度,如累计具体合同制作费用与合同计划费用之比、已完成合同费用与合同计划费用总额之比、已完成周数与合同截止日期之比、具体计量完成进度等。

东西制变更时,对于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完成的合同,单位不需要变更已经按照新经济规定的会计基础确认的收入。

(14)关于委托资产和委托债务。

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中央政府整体会计核算中发生的业务或经济发展事项,新经济设立了“全权委托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工作的资产,包括委托方捐赠的军需生产成本、避税储存保管的军需和罚没军需。单位没有治理委托资产的权利,所以“委托资产”非常符合《中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的国际准则。

“委托债务”如何规避因接受委托资产而产生的税收,应按相应的委托资产金额进行确认和量化。临时收取费用、存款等。,其中负责还款的,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单位在进行东、西系统改造时,应按照上述标准准确确定明细,应转入新账户或登记新账户“受托全权资产”科目和“受托全权债务”科目。

(十五)关于非本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单位获得的非对等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机构获得的财政资金横向转移,另一类是从下级或下级中央政府(包括中央财政和政府机构)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在明确核算中,企事业单位应通过“演艺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娱乐活动及其专项娱乐活动取得的非同级避税财政拨款收入;对于其他同级非财政拨款收入,应通过“同级非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前款还规定了同级表演艺术预算收入和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会计有效范围。

东西部体制转型中的单位,应按照上述明确规定确定新账户相关如何避税的会计有效范围。

二.《关于加强单位资产会计管理的要求》编制《国有企业行政事务调查报告》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查和报告国有企业管理状况制度的最重要的细节,会计账簿生成的数据是编制《国有企业行政事务调查报告》可能的最重要的统计数据。各单位要以实施联合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东西部体系衔接管理为未来,完善政府会计机构,扩大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巩固资产会计基础管理,加强资产与账户的一致性,确保资产数据的进一步、一致和准确。

各单位应在2016年资产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状况调查报告》和《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一是对人民币、资产、库存道具、内部融资等资产的统计数据进一步清理、核对、分类,为准确折旧、费用摊销、权利确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常项目管理,全面开展经常项目专项清理和账龄研究,在第一时间上报审批,处理如何避免税收流失,做好坏账准备管理。

三是进一步清理工程建设会计核算,将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第一时间折算成人民币和资产,并按时决定如何避税和如何继续第一时间避税,为将工程建设融资业务纳入本单位统一账簿核算做好准备。

第四,进一步明确资产占有、使用、维护和管理的整体法律责任,对公共基础设施、中央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单位控制的资产以及单位委托管理的资产按时进行登记入账,确保国有企业数据的全面性和原始性。

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管理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会计管理中如何避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中央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核算的,要进行处理。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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