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报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2021-04-12 17:33:49

商务部关于税收协定实施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8年第11号新闻稿

为统一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内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实施,现就税收协定中关于办公室、航运交通、演艺人员和参赛者的规定以及税收协定对合作企业的适用发布如下新闻稿:

一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办学项目的政府机构,以及在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高等教育和教学的娱乐活动,构成了对方在中国的村民办事处。

若《办公室规定》中劳动活动构成办公室的说法是“在任何十二个个人纳税申报流程月中倒计时或累计超过六个月”,则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倒计时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说法执行。

二.如果海运和运输条款完全符合《中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所得偷漏税的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协定》和《公约》第8条(海运和运输)(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细节,则适用以下标准: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是指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和管理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取得的收入,以及以路程租金或时间租金方式租用船舶或以湿租赁方式租用飞机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所有电子设备、人员和用品)。

(二)上述(一)项规定的免税,也适用于参与合伙人管理、联合经营或国际管理的政府机构取得的所得。对多家公司共同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财务处理,各参与企业或合作企业应在所属的中华民国缴纳其应得的收入份额。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管理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单项纳税申报过程,是指缔约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航运或运输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入对方造成的贷款。该贷款不适用《中新税收协定》第11条(贷款)的明确规定,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产生的收入,在出口国免税。

(四)以轻租赁船舶、干租赁飞机等租赁业务,以及使用、保存或租赁集装箱运输货物或产品(包括动车及相关集装箱运输电子设备)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上述国际运输业务所附带的租赁业务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相关并为其服务的支持和实物性质。企业从上述附于国际运输业务的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享受航运运输规定的福利待遇,应符合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企业工商注册及相关

资料可以证明企业主营业务是国际运输;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对主营业务有重大贡献但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活动,在经营管理国际运输业务时不能视为单独的业务或可能的收入;3.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附属业务收入与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收入应视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1。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销售火车票收入;2.将乘客从市区运送到机场的收入;3.从仓库到机场、轮渡或后者到买方的卡车运输,以及必要时通过向买方发送运费获得的运输收入;4.企业只为旅客提供中转住宿的酒店收入。

(六)对于非国际运输业务专业的企业,以自有船舶或飞机经营管理国际运输业务所得,为个人纳税申报过程所得。

3.如果《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在海运和运输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则本新闻稿第二条第(四)项所述租赁业务收入参照本新闻稿第二条第(四)项处理。

4.如果演艺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规定与《中新税收协定》第17条(画家和选手)明确规定的细节完全一致,则应遵循以下标准:(1)演艺人员的活动包括戏剧、影视、音乐等各种审美活动;其他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单人活动(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政治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选手参与电视广告拍摄、企业研讨会、企业剪彩仪式等。);涉及政治、社会、世俗或公益事业的具有娱乐性质的活动。

表演艺术人员的活动不包括在大会上的发言,以及以陪同行政事务和后勤人员(如摄影师、编剧、导演、歌舞设计人员、流动表演团体的交通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在商业贸易中有肢体表演的演讲不是大会的演讲。

(2)运动员的活动包括参加跑步、跳高、田径等现代运动;参加高尔夫、赛马会、足球运动员、网球运动员、司机等文艺体育项目的活动;参与高尔夫、象棋、扑克、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身体属性的运动。

(三)作为表演艺术工作人员或者参赛者从事表演艺术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表演艺术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出场费)、个人纳税申报流程以及与表演艺术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如报酬)。

演出活动的音像转卖所得重新分配给表演艺术人员或选手的所得,以及与表演艺术人员或选手有关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照《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使用权费)的明确规定办理。

(4)演艺人员或参赛选手获得的收入,只能是不得已或间接获得。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演出活动发生地的签约方之一可以根据其国际法对表演艺术人员或选手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劳动)和第十五条(非独立劳动)明确规定的限制。

(5)演出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只能由他人(包括一个人、公司和其他协会)收取。如果演出活动所在缔约方的国际法明确规定,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视为由表演艺术人员或选手获得,则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17条第1款,演出活动所在缔约方可根据其国际法对表演艺术人员或选手的演出活动所得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14条(独立劳动)和第15条(非独立劳动)明确规定的限制;如果演出发生地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其国际法将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表演艺术人员或参赛者取得的所得,则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17条第2款,该国可以对其他人根据其国际法收取的演出所得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7条的约束(

),第十四条(独立工作)和第十五条(独立工作)。

5.关于将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和其他类似的单一个人纳税申报程序(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困难,应遵循以下标准:(1)如果根据中国立法在中国各地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企业是缔结税收协定的另一方的村民,负责在中国纳税的合伙人的收入将被另一方视为其村民收入的一部分,并可在中国享受协定的利益。

(二)依照外国(周边)立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具体政府机构不在中国全境内,但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在中国全境内设立,或者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不在中国全境内设立,但有中国全境内收入的,为中国。

非居民企业纳税。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只有当合伙企业是其他村民的唯一一方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约定的福利待遇。合作企业根据《税收协定项下非居民税收优惠管理的必要性》(商务部2015年第60号新闻稿)第七条提交的负责对方个人纳税申报流程的财务负责人的政府出具的纳税身份证明,应证明其因住所、户籍所在地、营业所、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国际标准而在对方负有国际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税收条约中明确规定的情形,是指税收条约明确规定,当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对方的国际法视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时,对方的村民合伙应当享受约定的福利待遇,而不享有合伙企业取得的相应市场份额。

六、内地与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实施的有关困难适用于本新闻稿。

七.本新闻稿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中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及《公约》法律条款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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