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所收取的价款和额外费用的总和。”同时,该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税务将公司合法避税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外包款后的金额为营业额。”《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外,纳税支付纺织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使用的原材料。从以上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建安企业的经营收入有其具体的构成,除了原则上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外,还包括工程建设所消耗的原材料、电子设备和其他军需、动力系统的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外包款。可见,建安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必须在长期核算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变更。但是,如果企业能够立即改变原本应纳税的营业额,纳税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否则就很可能构成营业收入一致性上的纳税可能性。关于收入一致性所涉及的纳税可能性的难度,建安企业有以下四个罕见的问题,这些都是必须注意防范的重点项目:
第一,刻意降低税基。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纳税提供的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包括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还包括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及其他军需动力系统的价格,但有些建安企业往往尽量不将额外费用和原材料、电子设备及其他军需动力系统的价格作为审批的营业额,例如更类似于“A供材”的建设项目。由于“甲供材料”项目的工程步骤中的材料是由发包人采购的,如果在采购建筑材料时没有类似的协议,交货方一定会向发包人出具材料文件,然后发包人将采购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安企业进行施工。但在承包商公司合法避税施工结算时,建安企业往往不给发包人“A供材料”的完整投票日期,以及公司如何合法避税收益,从而少交增值税,带来了纳税的可能性。当然,在项目中,纺织文件下发后扣除原材料生产成本净利润的核算问题显然存在一些障碍。为了消除障碍,笔者建议,建安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建安企业负责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协议,合同应由建安企业盖章,并向建安企业出具相关文件。但如何合法避税采购,用人单位仍负全部责任。同时,建安企业、用人单位和材料生产企业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即由建安企业移交用人单位向材料生产企业支付材料采购款。这样,表面上看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实质上还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工程施工合同,解决了发放纺织单据后扣除原材料生产成本后没有单据障碍的问题,同时在相当的高度上降低了纳税的可能性。
第二,“实物支付”不包括收入。发包方会经常与建安企业协商,发包方会用其农田、私房或其他相关军火来抵消工程款。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中央政府)已经和建安企业协商,在石头拨出农业用地,冲抵他们应该支付给建安企业的项目资金,或者有的用人单位冲抵他们应该支付给建安企业的项目资金,用一些开发的房地产。由于上述非货币交易制度使得一方更容易不反映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而另一方不反映支出解决财务困难,“实物支付”往往导致两个人在两个国家。而且由于用于抵消工程款的农业用地或房地产往往离家很远,如果建安企业第一次不记录相关资金,负责人
不仅行政机关很难倒闭,也很难查清。这样一来,不仅会耽误建安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还会形成建安企业的偷税漏税。
第三,“权利支付”不包括收入。用人单位(主要是一些政府机构)经常与建安企业谈判,建安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在一定周内归建安企业管辖,建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一定时期后会返还给用人单位。这样,建安企业的保费就不能反映从相关工程建设中收取的经营收入,使建安企业不再需要“担心”隐瞒收入,从而产生纳税的可能性。
第四,要隐瞒收入。有些建安企业往往想方设法隐瞒业务收入,如不为业务收入投票、开钱包单据甚至开假发票等。,同时将收到的具体收入隐藏在账外账户、项目部账户、抵消保费或挂雇主贷款,或让雇主支付餐费和费用,然后将有关文件交给雇主,以说明项目付款。再比如,一些以项目部名义挂靠大量外国人的建安企业,本来就是独立的联合体法人,与公司总部的关系往往只是一纸挂靠合同,称为项目部,实际上与公司总部(或当地子公司)只是松散的管理关系,只是挂靠一户结算的项目。年初如何提交会计报表,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往往是根据两国谈判的结果。还是那句话,因为项目部往往需要属于全国各地的子公司,不在公司总部谈保费,往往很难看到和了解到每个项目部的实际收入,从而产生纳税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