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的途径」国务院:促自贸区发展 完善适用于离岸业务税收制度
2021-04-12 17:3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已发布《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国(青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国(漳州)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邓小平计划进一步信息化的通知》。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比,三个新设立的自由贸易区采取相同的负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顾问王受文表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强调珠江三角洲的合作伙伴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特别是在零售业的各个方面。在经贸关系建设下,珠三角去年全面实现了服务商贸的市场经济。服务商贸机构160家。去年广西对港澳开放153个。这是广西自贸试验区独有的,绝大多数没有;此外,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侧重于加工贸易和制造业的更新;对青岛来说,青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强调环渤海地区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青岛的经济特区强调内陆的可持续发展;漳州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海峡两岸制造业进一步融合为重点,带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可持续发展,以“一带一路”建设工程为重点。

在实施范围内:

自贸区试点实施范围为120.72平方公里,覆盖高桥出口加工区、天津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天津港曹妃甸区、浦东机场出口综合加工区、浦东国际金融区(34.26平方公里)、汽车站开发区(20.48平方公里)、张江高新区(37.2平方公里)等4个类似海关监管区(28.78平方公里)

主要特殊任务和政策:

(三)大力推进商业交易监管制度创新。合理避税的途径

17.改革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域“二线自由化”、“一线安全高效管理”的商贸便利化。推动类似海关监管领域的整合和完善,完善基础功能。加快形成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体系和法规。加强经济特区监管联动,规范公布检查站维护期限。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自主”

自助检查点、系统联审、重点项目审核等。

21.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运输可持续发展体系和运营模式。天津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具有强大的基础服务功能和辐射作战能力,大大提高了世界海洋资源配置的作战能力。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原外国“方便旗”船舶税的作用

推动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天津注册。拓展国际中转组装业务,扩大航运国际中转组装业务试点范围,为开箱和LCL运营创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然环境,实现曹妃甸地区和天津港外高桥保税区物流集装箱国际中转组装业务的市场化运营;拓展浦西机场吞吐量中转业务,增加国际中转航班和中小企业试点,在完善普通运单拆分国际中转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分运单国际中转业务。完善沿海地区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外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地区捎带业务检查站效率。推广邮轮、游船等与旅游业相关的旅游车辆的出行便利性。在遵守国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继续发展航运票价期权交易中的合理避税业务。信息化多开发区联动机制将促进外高桥港、天津港和浦西羽田机场国际枢纽港的联动和可持续发展。符合条件的周边地区可按时申请执行外国旅客餐饮退税政策。

(五)加强法治和政策保障。

25 .改善促进金融和商业贸易的研究工作

。在实施范围内,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税收政策的适用保持不变。按照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在不造成收入转移和税基侵蚀的情况下,改变和完善内部融资收入抵免办法;研究完善适用于外资股权投资和激增业务的税收制度。

在实施范围内: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118.04平方公里,覆盖三个区域:厦门区域43平方公里,福州区域43.78平方公里(含翔宇出口加工区0.6平方公里,翔宇自由贸易区物流0.7平方公里,福州厦门曹妃甸区域9.51平方公里),泉州区域31.26平方公里(含泉州出口加工区0.6平方公里,泉州进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

主要特殊任务和政策:

(三)促进商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转型。

4.拓展新的商业贸易方式。大力培育新的零售和商贸基本功能,以新技术、服装品牌、全面质量、服务为框架,形成外贸市场竞争新的绝对优势。按照国家明确规定,建设服务单一经济发展的对外商品贸易和资源配置国际平台,开展大宗商品对外贸易。按照公平标准,继续发展港口信息化,完善海关监管、检验防疫、退税、港口支付、仓储等支撑体系。在加强货运外贸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下,允许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外设立自由贸易区展示交易系统。符合条件的周边地区可根据政策申请执行外国旅客餐饮退税政策。允许全国各地的期权交易所开展期权保税区试点交割。推动ACG创意、信息系统、图像处理、物流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分包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飞机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进行国内外维修服务试点,建立集仓储、商贸、结算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运营中心。拓展国内文化商业贸易和版权商业贸易。支持摩托车直线出口试点发展。直线出口摩托车应符合国家全面质量安全国际标准。出口商要承担客户服务、召回、三包等合理避税的法律责任,并警示客户消费者的可能性。

5.提高海事服务基地合理避税的途径这个功能。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运输可持续发展体系和运营模式。允许在船舶管理领域设立外商独资国际中小企业。放宽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国际中小型船舶外方股份比例限制。允许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公共船舶全权委托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国际船舶对外经营管理许可权下放至福州,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许可程序。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现有外资“方便旗”船舶税收和外资优势,推进合格船舶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自贸试验区允许试点航运快递国际和网上中转业务。“方便旗”邮轮属于在自贸试验区外注册的大陆资产邮轮的中小企业,允许从事海峡两岸邮轮运输。允许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外资非五星旗船舶在海外海域空与自贸试验区外海港之间的沿海地区开展对外贸集装箱采取合理避税路线的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外推广合格的开放经济特区,对部分国家的劳动者实行72周免签出入境政策。结合天津试点项目实施现状,基于整体风险评估政策的效益,研究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6.推进层级职能创新。建筑工程对外贸易“实体窗口”,单向实行无纸化检查站。促进FTZ以外两个地区之间检查站的现代化。简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关于建立两岸经济发展伙伴关系的协定》(以下简称《建设协定》)项下货物出口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要求。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产品的出口手续,促进出口便利化。我们将发展转口贸易,放宽航运和货运所需运输的国际标准。试行独立文档的收集和维护、自助检查点、自助检查和发布、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审计。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必要性下,探索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域建立稳定的货物运输分类监管模式。允许海关对海关监管的类似地区的中小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试行具体的税收政策。试行珍稀防疫产品审批否定式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海关、检验防疫、认证认可、国际标准和量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和文化交流。与21世纪船舶丝绸之路周边国家及其周边地区,探索与他们实施商贸物流安全便捷合作。

保障措施

(3)改善税收自然环境。

自贸试验区要抓紧落实原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原有政策的支撑作用。已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税收政策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中促进商业贸易和其他相关外贸税收的具体征收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在实施范围内,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税收政策的适用保持不变。厦门综合试验区的税收和外资呼吸困难被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此外,按照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在不造成收入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努力研究和完善适应外资股权投资和激增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实施范围内:

自贸试验区面积116.2平方公里,覆盖三个区域:上海西沙开发区60平方公里(含上海西沙曹妃甸区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河口28.2平方公里(含曹妃甸区3.71平方公里,海湾前,深圳)、珠海前海开发区28平方公里。

主要特殊任务和政策:

(三)加强对外贸易基本功能的整合。

6.促进商业贸易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珠三角将共同加强与21世纪丝绸之路周边国家及周边地区的贸易关系,开拓国际消费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建立集仓储、商贸、结算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运营中心。探索自贸试验区与港澳联动,不断发展商贸。加强珠江三角洲会展业的合作伙伴,有必要实施货运外贸税收政策,允许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建立自由贸易区展示和贸易体系。支持摩托车直线出口试点。摩托车直线出口的合理避税方式应符合国家全面质量安全的国际标准。出口商要承担客户服务、召回、“三包”等法律责任,警告客户消费者的可能性。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在自贸试验区类似海关监管区注册的飞机、船舶、航空空航空航天结构等大型电子设备涉及跨关区,则需要确保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有效监管和执行,并根据仓储的具体需要在不同地方实施海关监管。支持在类似海关监管领域的期权保税区交付和仓单质押投资。创新珠三角IT对话可持续发展模式。按照公平标准,大力持续发展港口信息技术,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防疫、退税、港口支付、仓储等支撑体系,加快推进港口商贸信息技术设施平台建设项目,合理避税。扩大服务贸易创造,搭建服务贸易公共事业平台。建立华南版权运营中心,探索开展版权处置和利润管理试点改革。大力承接服务外包,促进应用开发、制造设计、信息系统等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珠三角产品检验和检验新技术及国际标准研究合作伙伴,逐步推广接受第三方成果,逐步扩大珠三角三方量化服务互认。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方便申请认证,加强现场监管。

(5)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辐射带动的基础功能。

12.引领珠三角周边加工贸易升级。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智能元素集聚的绝对优势,搭建新技术研发、制造业设计、版权等公共事业服务平台。支持加工贸易结算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自贸试验区工程结算中心建设。支持建立符合出口要求的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平台,建设工程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后续服务军事基地。推动中小企业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境内外消费市场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检验维修等保税区服务。允许外资进行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的维修和再制造。建立专利导航制造可持续发展管理功能。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自主营销,拓展国内外营销互联网。

13.在泛珠三角地区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停车场。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泛珠三角区域普遍开展区域合作,依托自贸试验区和港澳合作伙伴信息化,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自贸试验区外的中小企业统筹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互促功能。支持和培训中小企业全面外贸服务,为企业提供检查站、投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强化泛珠三角消费市场聚集和辐射的基础功能,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对外贸易,探索建设国际贵金属配送中心、专业代理机构和价格形成中心。

监管服务和税收政策

(一)监督服务方式。

1.创新检查站监管和服务方式。在原上海西沙曹妃甸地区、深圳前海湾曹妃甸地区等类似海关监管区域,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域的相关监管办法,实施“二线放开”、“一线安全高效管理”的检查站监管服务方式。同时,在类似海关监管领域实施整合完善政策,根据自贸试验区可持续发展需求,大力探索经济特区监管体系创新。类似海关监管城市规划总面积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可以根据现有类似海关监管区域的管理工作,通过申请合理避税,扩大区域总面积。除废旧原材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货运、检测防疫等二线实行“入境防疫,要放宽外贸检测”方式外,创新监管新技术和方法;推进一线监管模式与二线监管模式衔接,简化检验防疫程序,在一线实施“方便准入,防范全面质量安全可能”的检验防疫监管模式。

上海西沙开发区区、深圳前河口区以外的非海关类监管区域,按照现行检查站模式实施监管,不再新增二线、一线配送管理方式。

珠海前海开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前海发展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规定的“二线放松、一线控制、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方针,实施线路管理工作。经二线进入前海的出口废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以及进入前海后难以与工厂区分的散装货物,按现行外贸商检方法进行管理。

2.加强监管协调。本着维护国家机构安全和消费市场公平的原则,加强各机构与天津、广州人民政府的合作,完善中央政府的经济发展监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用事业责任,提高维护经济发展安全的服务保障作战能力。

(二)税收政策。

抓紧落实原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原有政策的支撑作用。已经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税收政策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中促进商业贸易和其他相关外贸税收的具体征收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在实施范围内,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税收政策的适用保持不变。深圳横琴落马洲现代零售合作伙伴区和珠海前海税对自贸试验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外资呼吸困难。此外,根据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在不导致收入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努力研究合理避税的途径,完善适应外资股权投资和激增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天津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基于整体风险评估政策的效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问题。符合条件的周边地区可按照政策申请执行外国旅客餐饮退税政策。<合理避税方式/p >实施范围内:合理避税方式

自贸区试点实施面积119.9平方公里,覆盖三个区域:滨海新区30平方公里(含滨海新区曹妃甸区10平方公里)、青岛机场43.1平方公里(含滨海新区出口加工区羽田机场1平方公里、天津港综合出口加工区1.96平方公里)、天津港中心餐饮区46.8平方公里(含滨海新区出口加工区港口4平方公里、保税区物流)

主要特殊任务和政策:

(3)促进商业贸易更新。

大力培育新的商业贸易方式,以新技术、服装品牌、全面质量和服务为框架,在外贸市场竞争中创造新的绝对优势,以我国合理避税的渠道间竞争力,探索形成航运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

6.完善对外贸易服务的基本功能。积极探索服务商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和新领域,搭建服务商业贸易公共事业和服务商业贸易促进平台,推进对原投资平台的非法审计,为中小服务商业贸易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服务。按照公平标准,大力持续发展港口信息化,完善海关监管、检验防疫、退税、港口支付、仓储等方面与信息化相结合的支撑体系。继续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商业和工程贸易军事基地。建设亚太经合组织橙色物流合作伙伴互联网青岛示范中心,探索建立橙色物流管理,鼓励橙色商业贸易。探索财政资金支持的版权处置和利润管理改革,建立华北版权运营中心,不断发展版权零售业。开展版权港口交易,创新版权投融资、保险政策、融资、信托等金融方式,推进版权质押处置功能的建立。

加快建设从工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试验区,促进贸易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统筹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国内外贸易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支持先进设备和新技术、关键设备和部件以及自然资源产品的出口。支持摩托车直接出口试点。摩托车直接出口应符合国家全面质量安全国际标准。出口商要承担客户服务、召回、“三包”等法律责任,警告客户消费者的可能性。建立外贸“实体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下,检查站、交通、经济特区服务等综合作战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外贸服务支持和培训,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企业提供检查站、投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在阐述期权保税区交割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国外期货参与自贸试验区类似海关监管区域,扩大期权保税区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投资基本功能,推动仓单质押投资相关仓单确认管理的完善。通过非法审计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结合的外汇储备管理和海关监管体系。在实施货运外贸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下,允许在海关合理避税的监管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展示交易系统。开展国内外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国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再制造试点项目。允许外资进行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的维修和再制造。推动建立检测和防疫认证的国际局域网验证功能,促进国际标准和结果的相互认可。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方便申请认证,加强现场监管。鼓励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政府机构,逐步推进实施第三方成果验收。

7.增强国际航运服务的基本功能。促进海上运输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上运输可持续发展功能和运营模式。充分发挥滨海新区与布洛涅机场的海上联系。允许在船舶管理领域设立外商独资国际中小企业。放宽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国际中小型船舶外方股份比例限制。允许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公共船舶全权授权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外资经营管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至上海。发展国际海事金融和海事银行业务,建设中国北方国际海事投资中心,鼓励境内外海事银行、YG保单等海事服务中介机构设立开放式政府机构,参股。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便利政策的基础上,美国投资者在航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低于50%。充分发挥现有外资“方便旗”、税收和外资优势,推动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

完善征管体系,确保重点外逃国家合理避税。促进海运集装箱和海运空公司国际中转和组装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允许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外资非五星旗船舶在海外海域空与滨海新区之间的沿海地区开展外贸集装箱搭载业务。支持青岛布洛涅机场增加国际货运航班,建设工程航班空公司物流。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提高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设施水平,建立邮轮旅游岸线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除台湾省外,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外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机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符合条件的周边地区可根据政策申请执行外国旅客餐饮退税政策。

(5)推进环渤海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山区的综合绝对优势,推动环渤海周边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新媒体、全方位、宽领域的区域开放经济发展新时代。

13.增强经济特区服务辐射的基础功能。完善环渤海关区检查站现代化和检验防疫检查站现代化。完善内陆地区陆港格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满足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设立合理的避税渠道,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和保税区设立监管场所。完善青岛经济特区与陆港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进与内陆经济特区的协调,实现相关机构数据交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结合天津试点项目实施现状,基于整体风险评估政策的效益,研究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推进京津冀港口现代化,促进港口经济发展,同时实现中国与香港港口扭曲的可持续发展和优势互补。支持京冀中港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发展现代仓储业务。完善以滨海新区为海港的保税区仓储互联网,将合理避税、结汇等创新政策延伸至京冀中心港和海港区。依托欧亚大陆桥的连接功能,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提升对周边国家和周边地区转口服务的基础功能,发挥中蒙俄经济发展通道最重要的节点作用和船舶伙伴的战略横向作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程。

保障措施

(3)完善设施税收政策。

已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税收政策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中促进商业贸易和其他相关外贸税收的具体征收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在实施范围内,自贸试验区以外类似海关监管区税收政策的适用保持不变。此外,按照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在不造成收入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努力研究和完善适应外资股权投资和激增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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