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改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法及其实施法明确规定,司法部和商务部昨日联合发布两个通知,宣布扩大和重组普遍金融待遇和非货币资产投资延期支付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两家机构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难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在适用普遍财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变更为不低于50%。
在股权和资产转让的各个方面,通知指出,股权或资产是在100%控制的村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和同一或相同企业的100%控制的企业之间,按照溢价市值进行转让的,商业目标适当的不以减税、免税或缓缴税款为主要目标。股权或资产转让后的最近12个月内,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活动没有发生变化,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都没有在会计上确认家庭,因此可以选择按照以下明确规定进行普遍的财务处理:第一,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都没有确认收入。二、转让企业取得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由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溢价市值确定。三人合理的避税方法是,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按照原溢价市值计提折旧并扣除。
根据两机构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内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统一分配,计入当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可按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之前,这一政策仅在上海自贸区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时,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扣除计税基础后的风险评估后的商业价值,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以非货币性资产原应纳税生产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进行实质性变动。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不计后果的商业价值确定。
企业在内资5个月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本年度内结清股权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夕的企业所得税时,重复使用延期月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