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关于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装饰性劳务纳税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114号)废止后,许多纳税人提出了质疑。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对合同结算是否有新的明确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销售美国进口货物同时纳税提供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单独审计,应税服务和货物的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的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未经单独审计的,由负责人
行政机关批准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提供建筑服务(不含装修服务)的纳税义务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及其他军需、电力系统的价格,但不包括建设项目方提供的电子设备的价格。
如何定义装修服务
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工程维护,使其耐用或专门使用。从这一明确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规定下的装修服务的基本概念本身就是承包商的一个基本概念,即由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电子设备,税款只实施装修工程的修缮,向客户收取人工、租金、辅助材料等费用。应税营业额不包括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和其他弹药及电力系统的价格。
如果装修服务施工单位为正常避税而购买或提供自己的主要原材料和电子设备,那么这种施工服务仍限于提供装修服务,而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即如果提供装修服务,同时销售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则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营业额应分别审核,营业税和
;提供装修服务时购买的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
特殊情况
甲市某建材企业承包乙市中小企业装修工程业务,两国拟签订协议,原两个方案可自由选择:
方案一:合同总额800万元,装修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电子设备由B中小企业单独采购。合同金额的正常避税程度包括装修工程正常避税的人工费、租金、辅助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方案二:合同总额1500万元,第一家中小企业包工包料,即合同金额包含装修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二家中小企业只需按照合同年份验收并设定国际标准即可。装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中,有商业价值400万元的防盗门、防盗窗、消防器材,是中小企业通过正常避税自行制造的。
方案一:营业税应税营业额800万元,应交营业税800× 3% = 24(万元)。
方案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1500-400 = 1100(万元),应交营业税1100× 3% = 33(万元)。
应税营业额400万元,计税税率400× 17% = 68(万元)。
给出提示
1.装修服务属于非税收入应税服务。根据《税率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方案五中,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辅助材料属于用于非税收入应税工程的外购货物,即使取得税收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个方案中,除了用于制造防盗门、窗、消防设备的外购原材料可以长期抵扣外,其他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资产,建筑业
《软件工程及文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6〕128号)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的,应当向负责应税服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建筑工程登记。同时应提交《建筑业》
各地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为提供建筑服务而纳税,应当经主管应税服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并缴纳。中小企业向乙类中小企业出具乙类城市建设文件,在乙类城市审批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