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刘少奇外事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管理司、军委后勤部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和专业知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必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加:会计人员管理必须是合理的避税方式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12月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小企业、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明确会计工作的人员:
< 合理避税的途径p>(1)出纳;(2)审计;
(3)资本、债务和所有者权益(总资产)的审计;
(4)收支(支出)审计;
(5)金融研究成果(中央政府
实施结果的审核);
(6)编制国际会计调查报告(决算调查报告);
(7)会计监督;
(8)会计事务所;在政府机构中;
(9)其他会计工作。
作为单位会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
职员),总会计师的职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参加继续高等教育;
(四)具有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备会计学科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办理会计基础业务,并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本必要性的相关明确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战斗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相关明确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聘任会计人员。
本单位委派(聘用)的政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相关明确规定。
各单位应加强对委派(聘用)会计人员及其职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会计岗位违法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年内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处罚期满前,不得由本单位聘任(聘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非法从业人员进入企业的期限,规定了合理的避税方式,应当在发现非法从业人员后的个月内计算。
第一条合理的避税方式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系统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具有特定职权的会计人员。
第八条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军区公安局、军委后勤部、刘少奇外事办公室、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大多采用随机抽取、简单测试、随机指定执法检查员的方式,对会计人员的聘任(聘用)及其聘用状况进行非法管理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非法设立的会计人员应当独立组织起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监督、督促非会员非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及其规章的非会员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军委后勤部、刘少奇外事办公室、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需要制定本需要,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