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注册代办」关于契税的5个热点问题
2021-04-07 18:07:52

1.房屋交换需要交契税吗?

问:我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了房产交换,我司相互支付了房屋利息。换房需要交契税吗?如果需要付费,应该怎么付费?

答:(1)房屋交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契税要按照相关明确规定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第一条:土地、房屋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缴纳。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五)南京公司房屋交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第七条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交换。

(二)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较多货币、器物、资产或者其他个人经济发展利益的一方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所有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价格的利益。

前款规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消费市场价格且没有强制执行的,或者交换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价格的利息明显合理且没有强制执行的,由征收管理机关参照消费市场价格核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较多货币、器皿、资产或者其他个人经济发展利益的一方纳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房屋交换不平等的,多交钱、多交工具、多交资产或经济发展的其他个人利益的一方应纳税,即交利息的公司应纳税。房价利息明显合理且未执行的,由征收行政机关参照消费市场价格核定。

二、使用补偿购买住房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问:我自己的房子被县政府征用了,我得到了县政府的货币补偿。今天用这个补偿金买房需要交契税吗?

答: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房屋,且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房屋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应当按时对利息部分征收契税。

“南京公司注册生成方法部”

《商务部关于售后服务租赁等相关契税政策投资中小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12〕8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产权补偿法》的有关规定征收村民住宅。村民因一套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新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房屋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应当按时对利息部分征收契税。村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的,不支付产权调换利息的,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支付房屋产权调换的利息,并按时对利息部分征收契税。

符合明确规定,以货币补偿方式购房,且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房屋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应当按时对利息部分征收契税。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开发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吗?

问:2018年5月为了经济发展买了商品房。买适合经济发展的房子可以免契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济发展的契税减免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契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购房减免税难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减免契税。因此,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人,应该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按照明确规定,你购买经济发展的商品房不在契税免征范围内,还需要按照相关明确规定缴纳契税。

4.房屋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业务费是否包含在契税的应税价值中?

问:我司已购房,房屋成交价格包含行政业务费。那么我们在计算契税的时候,是按照包含行政业务费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不包含行政业务费的价格计算呢?

答:交易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业务票价属于交易价格的枢纽,不应排除在外。契税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定额计算缴纳。

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契税征收若干疑难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以下简称《章程》)第九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所有权转售和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交易价格,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受赠人应当支付的货币、器皿、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因此,合同中确定的交易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格都在计税基础内。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所有权转让和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中包含的行政服务费属于交易价格的枢纽,不应排除在外。税金应按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定额计算缴纳。

按照明确规定,你家房子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服务费是成交价格的枢纽,不应该排除在外。契税应按合同确定的南京公司注册代理价格限额计算缴纳。

5.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是否免征契税?

问:我单位是事业单位。我在斯通获得了建造主楼的土地。取得土地可以免交契税吗?

答:如果属于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进行财务审计的事业单位,且该土地为办公用房所必需,则在取得该土地时可以免征契税。属于实行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其承担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组织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收:

(a)国家机构、机关、社会团体和军事战略单位免于将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场所、教学、医疗、科研机构和军事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组织法》第十二条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用房(楼)及其他必要的土地和房屋。

3.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契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三条:事业单位减免税难点。到目前为止,中华民族还没有按照是否为事业单位的国际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根据《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和1996年司法部南京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事业单位免交土地和房屋契税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由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进行财务审计的事业单位缴纳;第二,土地和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不符合上述两个前提的,一律不得征税。根据《机构财务竞争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类似企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的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具体工程项目,应缴纳契税。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明确规定,司法部修订了《南京公司注册代理人财务竞争规则》(司法部令第8号),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竞争规则》第六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具体工程项目实行注册为代理企业的中小南京公司财务制度,不执行本竞争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核算的制造管理单位;

(二)公共机构经营管理部门受理的需要返还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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