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主经营或委托出口业务,不得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1.出口企业将空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企业出口退(免)税凭证提交给除已签订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银行或国外进口商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业务,企业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出口的名义,出口同一批货物签订采购合同,并签订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4.企业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企业本身或货运代理人委托的负责人修改货物海运提单证书上的名称、规格等内容(其他运输方式,以承运人负责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证为准,下同),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业务,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算或退税风险的,是指出口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约定质量责任的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无法核销的责任(合同中已约定承担结汇责任的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文件、凭证、凭证存在问题而不予退税的责任;
六、出口企业未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中间商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出口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之一,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收回该业务的退(免)税,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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