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常问这些发票问题,你碰到过吗?
2021-02-25 19:11:52

营改试点全面推进已经三个多月了。我猜你也遇到过营改增后纳税人遇到的发票问题。很实用。收集起来备用。

问:我公司7月份收到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吗?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的,应退回开票单位,并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发票备注栏,如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另附清单。货运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问:购买服务后,我们公司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发票,对方公司说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发票,只提供网络地址,让我们自己下载打印。自己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格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我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货物质量问题,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发票已被认证并扣除,买方已按规定填写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根据填写完整的信息表,买方还能开具少于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需要,根据谈判结果,买方需要作废原信息表,重新填写一份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卖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核实,并在新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色字母的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问:我们公司是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报酬和劳务费。为了更方便的获取扣税凭证,我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开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税款。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在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后,可以代表个人保险代理人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保险公司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代理服务申请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体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体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征收税款的明细清单。保险公司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增值税发票清单,并与发票一起入账。上述人身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在装修后购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作为营业网点。改造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年内需要抵扣吗?

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装饰性房地产占房地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新建房地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使房地产原值增加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房地产原值是指购买房地产时的原始购买价格或价格。

因此,如果装修房产的成本不超过所购房产原值的50%,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扣除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房产实体的材料设备,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及给排水、采暖、环卫、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度、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等,也应计入房产装修成本。

问:我们酒店是一般纳税人,与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包括与会者的食宿。请问开发票的时候能不能连同食宿费用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会议服务的额外费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都是兼职活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上述服务项目不统一作为“会议费”开具,而是按照《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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