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时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的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失窃丢失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失窃和遗失有关问题的公告》
1.随着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全面实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专用发票管理越来越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中国税务报》统一刊登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并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时,应在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宣布无效。发票被盗或者丢失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现被盗或者丢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