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增值税(含增值税改革)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后应纳税行为的销售额,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为从事应纳税行为取得的价款和额外费用总额,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分别规定了“除”的情况,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指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有“保安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分包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其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差别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施工服务,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额外费用的余额。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后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金融商品的转让,售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金额。
——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入场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差旅费后,即为销售额。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提供安全防护服务,销售额为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不包括代客户单位支付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以及代理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出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已购(不含自建)房地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的销售,以已购总价款和额外成本减去该房地产的原购买价格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准。
可以看出,差异税会涉及两种销售,一种是“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另一种是“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减去(扣除)指定项目金额的余额”。
那么对于上述差额税目,小规模纳税人是以“总价及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扣除(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其企业是否达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免税标准?这件事影响很大。
例一:某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买卖股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买的时候花了24.72万,然后卖了30.9万。销售价格30.9万元减去进价24.72万元后的余额6.18万元,折算为销售不含税6万元,作为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时如果差额后的应税销售额为6万元判断是否享受免税,则该单位可以免税;如果差价前销售额为30万元(30.9万元/1.03元)来判断是否享受免税,则不能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第四季度获得建筑业务总价及额外费用82.4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73.13万元。总价减去73.13万元后的余额9.27万元和额外费用82.4万元,折算为9万元的销售不含税,此金额作为销售税金。
如果差价前销售额与免税标准相比为80万元(82.4万元/1.03元),则不能免税;差额后的应税销售额与免税标准相比为9万元的,不超过9万元的可准予免税。
按照现在的税收政策,结果是什么?
遗憾的是,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使用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纳税人差额后的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万元和9万元,但并未超过“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标准。他们似乎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由于差价前季度销售额分别为30万元和8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要注意差异税目,千万不要以“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来判断,而要以差异前的销售额(总价和价外费用)来判断是否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