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也就是说,要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一照一码”一体化,进一步为企业创业成长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降低创业进入壁垒的制度成本,激发企业活力,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大众创业创新,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新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需重新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企业的纳税义务并不免除,纳税申报更是义不容辞。那么,实行“一照一码”的新登记模式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如何变更税号?
二、在办证中心“五证合一”窗口,变更营业执照换发后,企业必须到所辖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大厅变更税号。由于更换后将原来的税务登记证号改为统一的社会信用码,给企业的发票认证、开票和申报带来不便。比如税号变更后,旧税号的录入发票将无法通过认证,旧税号的认证发票和开具发票将无法下载数据通过下个月的正常申报。变更税号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法人章;u盘、收票簿、已收和未核实的手工发票、已收和未核实的网上发票(机印三联普通发票和出口发票)、税控专用设备、最后开具的税控发票、未开具的空白色税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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