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并实施了税收保护法律法规,为促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税收合作与保护网络提供了制度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已有近半数省份制定并实施了地方税收保护法律法规。
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流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推动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税收责任、部门合作、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以此为契机和动力,今年以来,地方税收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速度明显加快。
据了解,山东、青岛、海南、江西四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地方税收保护条例。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大连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地方税收保护措施。《北京市税收征收保护办法》已经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上海、浙江、广东省、直辖市的地方税收保护办法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
"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谈到促进税收共同治理的意义时,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治理”是指利益相关者在共同目标的支持下进行合作、协商和联合行动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索和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税收管理机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胡认为,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转变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突破。这反映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单向行使,税务机关在依法向纳税人纳税,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在进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征管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转型。
受制度刚性约束,构建共治平台
地方税收保护法规之所以能够促进税收共治模式的形成,制度约束是关键。从目前各地已实施的地方税收保护法规来看,规定并硬性约束综合治税、税收合作与税收保护以及提供各部门各类涉税信息的职责,试图改变过去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合作不畅的问题,明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实现综合治税目标。
例如,《云南省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办法》规定,财政、工商、公安、房建、土地、财政、国有资产、发改委、审计、法院、海事、人社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职业资格、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信息。
《江西省税收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护的领导,建立税收保护协调机制,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将税收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省级税务机关依托“数字福建”政务平台,建立健全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与区、市、县其他相关部门和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涉税信息传递领导协调机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和传递涉税信息。
涉税数据共享加强征管
在地方税收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下,地方税务机关依靠第三方数据加强税收征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今年上半年统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收集第三方涉税信息200.3万条,入库税金37.5亿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收集第三方涉税信息9027万条,增加税收66.1亿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利用5000多万条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5.8亿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8.6亿元;山东地方税务机关利用收集到的170万条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41.1亿元;云南省国税机关利用获得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6615.8万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向第三方收集涉税信息2.9万条,入库税金1.4亿元。
胡说,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了地方税收保护条例和税收保护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助和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保证税法公平、公正和依法执行。
“下一步,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利用《税收征管法》修订等机遇,将地方税收保护法规的有效做法提升为国家级制度和法规,有效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张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