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纳税服务,努力以更简单的环节带给纳税人更好的纳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税收抵免A、B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税收抵免c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已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扩展为税收抵免等级为C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且尚未获得税收抵免等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在2017年4月30日前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发票信息,可以对其进行扫描和认证。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逐步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取消A类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获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取消乙类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已获得卖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收抵免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发票信息,他们仍然可以执行扫描身份验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发票信息,可以对其进行扫描和认证。从2016年8月起,将根据税收信用等级适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1号公告明确表示,从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取消对丙类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税收信用评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抵免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抵免最高,D级抵免最差。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纳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估。税收抵免评估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估、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A级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1号公告也明确规定,享受甲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享受乙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这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手续齐全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