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变态户?纳税人如何救济变态户?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已被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检查,下落不明,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异常住户的识别和识别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异常户证,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使用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证件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销和更换,以及异常户处理、年检登记等相关事宜。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无效,仍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应纳税款
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需移交检查部门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税务机关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登记为异常户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交由检验部门调查。如果卖方已经申报纳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通过调查系统回复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
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自称“法定代表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数量,以及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前为非正常户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管理部分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如果有异常户或异常户登记或运营直接责任人的记录,将直接判定税收抵免等级为D级。
异常入户记录是指在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处于异常状态。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登记或经营的企业,是指经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登记或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限制,纳入税收信用管理当年纳入评估范围,直接判定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异常户进行公告,并对异常户实施跟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一地失信,处处受限。
(3)户口记录异常或对异常户口负有直接责任者,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办新公司和办理相关股权转让。
异常账户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号):公众可以通过报纸、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共渠道,查询依法披露的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异常户认定信息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公众涉税信息的查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国家和地方税收共享异常家庭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合作标准(3.0版)〉的通知》(国税发〔2016〕94号)规定: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流异常户识别和终止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异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应将共同认定的异常户评定为D类纳税人,并采取限制发票供应、公告异常户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异常户跟踪管理。一方发现异常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经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两年以上且无欠税或未付发票的纳税人,可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做好纳税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5〕108号)规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要加强异常家庭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
营地改造后非正常家庭的转移和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的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出口企业采购货物的供应商纳税人在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在2年内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适用于出口的增值税退(免)税。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含此数,下同)以上的,或者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的退税金额占同期申报退税总额的30%以上;
(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同期进项税额总额的30%以上;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三家以上上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同期纳税人总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有3名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的20%以上。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自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之月起计算,自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之月起计算。
对于上述供货纳税人在本通知生效日前已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与供货纳税人联系,供货纳税人将证明所售货物的真实性及正常纳税情况。经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批准,并于2014年7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函件转移管理办法》批复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未提供证据或证据未经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答复。
纳税人如何辞退非正常家庭
[政策基础]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具体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信息和对账除非正常状态的原因。
2.纳税服务部门接收信息,检查纳税人提交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项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要求改正或说明拒绝的理由。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纳税服务部门将在纳税人补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将纳税人从异常状态中解救出来。
6.申报税务登记证无效的纳税人,应当领取原税务登记证,补办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