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聘经理权。股东享有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无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