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方便市场主体退出。
《指导意见》规范了简易撤销行为,明确了简易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了企业的自主权和自主性。《指导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可自行选择办理一般注销手续或简易注销手续。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不适用简单注销程序的几种情况,如被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严重违法违规承诺企业名单等。
《指导意见》简化了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者作出的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全体投资者承诺书》,内容包括全体投资者对企业解散和注销、清算工作的组织和完成等的决定。(见附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申请表》、《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者承诺函》(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决议、完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本等。(企业
《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首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天。登记机关应同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同级税务等相关部门推送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公告期满后,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单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作出准予简单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