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申报期减免税校验规则有何变化?
2021-02-25 19:05:42

亲爱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税务局相关规范〉的通知》(国税发〔2016〕14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核算规则,对新电子税务局、旧电子税务局和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申报模块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功能升级。为方便您申报相关税费,现通知如下注意事项:

1。报告渠道

可以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键式零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基金申报、委托收款申报等相关税(费)。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首页,可以直接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或者快速登录申报。

可以通过老电子税务局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等相关税(费)申报。可以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首页直接进入老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快速登录申报。

还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等相关税(费)。

对于不符合相关减免税会计规则的内容,在申报过程中会给出明确提示。请根据修改后的提示填写正确的申报数据。减免税核算的相关核销规则见附件“减免税核算数据项规则文件V2.1”

2。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变化

2016年12月31日之后共有47项减免税优惠条款到期,其中包括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请关注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变化。有关减免税政策信息,请参考附件减免税政策库。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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