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营改增”七种特殊情形例外!
2021-02-25 19:05:34

非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营改增”有七个例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法律凭证,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律凭证。一般来说,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此外,新的“营改增”税收管理也明确了允许部分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改革”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七种特殊情况下的增值税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

专用抵扣凭证一:农产品采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个体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农产品收购,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13%的抵扣率。实行核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扣除。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买自产农产品发放时,按农产品收购价格乘以13%计算扣除,实行核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方法的纳税人除外。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购货发票。

专用抵扣凭证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委托税务机关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s2/】专项抵扣凭证3:经批准抵扣的外购农产品无需抵扣凭证【/s2/】

试点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经批准抵扣,不需要抵扣凭证。自2012年7月1日起,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乳制品、酒类、酒类、植物油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试点范围。无论其购买的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和抵扣:

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的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 13%/(1+13%)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商品数量所消耗的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农产品的单耗、当期销售的商品数量、农产品的平均收购价格、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为基础计算。公式是:

当前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前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抵扣率/(1+抵扣率)

(2)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的年度会计数据,计算确定所消费农产品的购买量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和抵扣率计算。公式是:

农产品增值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抵扣率/(1+抵扣率)

(3)参照法:新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参照其行业或者其他生产结构类似的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的单位消费量或者消费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年农产品单耗或农产品消费率,计算确定当年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上年增值税进项税额。

【/s2/】专用抵扣凭证四:完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抵扣增值税。“完税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两种票证。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机构取得的完税凭证,从银行取得的加盖银行转账(收款)章的电子完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代理机构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有书面合同、完税凭证和境外单位的报表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据此,只要有境外单位的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和对账单或发票,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支付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取得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基础上,在进项税额中申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s2/】特别抵扣证明五: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s2/】

原记入出口存货账户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转回内销的,外贸企业应在内销或内销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内销证明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纳税时,应将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的应税货物,在申请签发《内销货物出口证明书》时,需提供所需凭证和计提销项税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s2/】专用抵扣凭证6:收费公路收费发票【/s2/】

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按照规定设立并收取的道口、过路费和过路费。《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减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暂在取得的收费发票上注明。可抵扣进项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最后,需要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九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s2/】专项抵扣凭证七:通过发放地价获得的省级财政票据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成本采用差额扣除的方式进行扣除。差额征税是指从营改后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规定范围内支付给纳税人的规定工程价款后的无税余额对销售额征税的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计税方法简单的旧房地产项目除外),从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房地产项目当期销售对应的地价余额,计算销售金额。

(一)销售计算公式

(二)销售额=(总价和额外成本-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1+11%)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差额扣除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地价。对于计税方法简单的老房地产项目,不允许扣除差额。

2.地价不是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额扣除,而是随着销售额的确认而逐步扣除。

3.计算销售金额时,按照当期取得的总价和额外成本扣除地价后,按照11%的适用税率折算为不含税价格。

(二)现行允许扣除的地价计算公式

本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本期出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可供出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已付地价

1.本期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本期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2.房地产项目的可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销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计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3.已付地价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单位直接收取的地价。扣除的地价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差额抵扣凭证是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为基础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扣除地价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计算销售金额时,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地价,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财政票据。向政府缴纳的扣除地价作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票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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