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比例达不到标准会被取消资格吗?《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火发〔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填写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R&D费用、营业收入等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提交认定机构审查。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认证条件的,认证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收回不符合认证条件当年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填写年度发展报告。科技人员比例不达标的,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