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汇算清缴,这9个“五年”期限要关注!
2021-02-25 19:04:25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在扣除费用、弥补亏损、享受减税或延期纳税等优惠政策时,部分费用或可抵扣项目在当年不能一次性全额抵扣,需要在未来五年内分期抵扣。有些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在未来五年延期纳税。本文对以下九种可以结转到下一个五年用于分期抵扣或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损失赔偿

(1)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用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注意事项

1.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属于一般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合并企业中结转弥补。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境内经营机构的利润,但境外经营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3.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弥补亏损的,应当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结余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追溯扣除资产损失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允许弥补,直至年度扣除损失,弥补的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2)注意事项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移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未税前扣除的,可以追溯确认后,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扣除额将推迟到下一年。

3.企业在扣除赔偿确认的损失后,当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当年的损失金额,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追溯扣除应扣除的费用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但补缴的确认期不得超过五年。

(2)注意事项

1.企业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说明,以便允许追溯到项目年度计算扣除。

2.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抵扣不足的,可以延期至次年或者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上述第2点的规定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改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统一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注意事项

1.企业改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除企业内其他合法形式发生简单变更外,改制各方在办理改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改制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申报表》、《明细表》及申请材料。涉及合并、分立的重组方涉及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申报。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当准确记录应当确认的债务重组收入,并说明当年的确认金额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年度的结转金额。

3.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收入与台账进行对比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收入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15〕33号)规定,经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自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确认之日起不超过连续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可以分期统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注意事项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持有至到期。

2.企业转让上述股权或者在对外投资五年内收回投资的,应当停止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并对递延期间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五年内取消对外投资的,应当停止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对递延期间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单搬迁收入的处理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完成搬迁年度,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收入:

1 .从搬迁开始,五年内(含搬迁当年)完成搬迁的任何一年。

2.从搬迁之日起,搬迁时间满五年的年份(含搬迁当年)。

(2)注意事项

1.2012年10月1日以后搬迁的企业,购买资产发生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应纳税成本和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在税前计算扣除。

2.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搬迁当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以企业搬迁满五年(含搬迁当年)为准。清算搬迁收支,计算搬迁收入。

特殊用途金融基金的所得税处理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资金的部分,应当在取得资金后的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注意事项

1.可作为非应税收入的财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能提供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凭证;(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将资金和资金支出分别核算。

2.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海外投资税收抵免

(1)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下列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用年度信用额度后的余额冲减未来五年当年应纳税额...

(2)注意事项

1.上述五年,是指从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和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开始,连续五个纳税年度。

2.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是指根据我国境外税法和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所属年度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境外企业已缴纳或多缴纳或应缴纳的未缴所得税不计入税收抵免

特种设备投资税收抵免

(1)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有规定的,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信用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信用。

(2)注意事项

1.特种设备投资金额是指购买特种设备的票价税总价,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和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特种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财政拨款购买特种设备的投资额,不得冲减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3.企业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特种设备。企业购买上述特种设备,五年内转让或出租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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