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面对白手起家建立公司的挑战,难度更大,挑战更大。由于缺乏商业经验和经济优势,许多年轻企业家需要面对许多复杂的问题。如何管理年轻的企业?如何处理财务问题?如何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
大众创业和创新离不开完整的创业服务平台和政府支持。为了打好“组合拳”聚集生产要素支撑企业起步阶段的基础,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行业之初,企业就像破土而出的幼苗,税收优惠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有很多米来整理最全面的小微企业初期税收优惠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如果按月纳税,每月销售额5000 ~ 2万元;按时间缴税的话,每时间(天)销售额300 ~ 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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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这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销售不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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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未超限额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可按实际经营月享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销售配额。
[享受条件]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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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税收入: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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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题]
生物制药制造、特种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空航空航天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1.如R&D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由生物制药制造、特种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共同生产经营。,2014年1月1日以后,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使用一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或加快。
2.2015年1月1日以后,R&D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共用的新购置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纳税额不得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免征文化建设费。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相关政府性基金豁免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文化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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