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型或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在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当期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至以后取得新办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实施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实施日期后2年内已经完成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其中,通知中提到的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沪、粤、皖、川、武、Xi、沈阳、苏州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