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创新纳税服务模式,不断推进税务机关“配送服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是指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税收计算的逻辑、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的相关性等方面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依靠现代技术手段,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之前。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对象是通过互联网审核、汇总纳税申报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流程:
(1)纳税人在网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扫描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的数据和信息,在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2)对于系统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更正,可以决定是否对数据或信息进行调整、修改或补充,或者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警示信息的更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警示服务”,查看风险警示问题是否得到处理,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四.相关说明
(一)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计算申报纳税、享有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预警服务,自行决定风险纠正。
(3)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要求纳税人提前一天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等信息。如果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上述信息提交,则无需重复提交。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前,如果纳税人已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预警服务。
特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