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公告
2017年第12号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第97号公告》),现将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纳税申报表公告如下:
1.企业享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政策的,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中,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报送《R&D研发费用附加扣除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如果企业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R&D费用优惠扣除明细表》(A107014)时,只填写第10行第19栏“本年R&D费用扣除总额”,数据来源为《情况汇总表》第11号“XI”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