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原因按其净资产即将上市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个人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其原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持股时不需要缴纳。让我们和多友米一起看看!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股份制企业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个人股东在未分配利润中增加的股本金额,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将税后利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转为股本,即将盈余公积转为股本;
(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3)将股票溢价或自然人股东原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实际上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然后股东以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故应按“利息、红利、红利所得”项目自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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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已经亏损一年,从第二年起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但根据这一内容,并不能推断未分配利润折算成股本时不需要征税。此外,国家立法和地方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将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时无需纳税。
而且在实践中,证监会审计委员会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在收到反馈通知后依法支付或者返还。
2.目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而是按照以下两点规定:
(一)转股净资产实际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
(2)全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其实还是有应税内容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股东,然后个人股东将股息红利投入悉尼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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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反馈的上市公司信息,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缴纳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少数未缴纳、免征或延期缴纳的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也向证监会出具了纳税承诺函或事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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