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元增加至50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征50%的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的范围
财税[2017]43号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遣的职工人数。
所指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
二、中小微利企业落地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和年度结算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专门备案。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5.根据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受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在后续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2015年版)》,第3 (5)条。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操作规程
(一)审计征收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际利润提前缴纳的,累计实际利润提前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如果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可以享受预缴时减半征税的政策。
(二)固定费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提前还款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配额征收企业。如需按减半征税政策减少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调整,按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今年符合条件的,提前还款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办企业预计符合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提前还款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