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有问题吗?
我同时在两家公司领工资并申报纳税。对我有什么影响?合法吗?
回答
1.首先,一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领工资,依法申报纳税是允许的,也不违法。
2.注意,如果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一个纳税年度的一项收入中扣除,不要重复扣除;
3.很多会计问我,每个单位每个月基本扣5000元。反复推演有效果吗?郑重回复你:不影响。年底,我们会通过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4.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综合所得是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且综合所得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切记不要忘记在下一年度结算缴纳个税。
看看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缴纳,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码。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将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从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地点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结算和落户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地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综合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受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就业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个就业单位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没有办公场所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