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总结:7种送购物卡、礼品及购物券情形是否要扣缴个
2021-12-06 09:04:47

新政总结:7种送购物卡、礼品及购物券情形是否要扣缴个政策规定政策规定

(1)《关于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上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但企业赠送的优惠券、凭证、代金券、优惠券等具有价格折扣或折扣性质的礼品除外。

前款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的,按照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购进货物(服务),按照货物(服务)的实际购进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优惠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向个人赠送话费、上网费、或话费;

3.企业根据消费积分给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广会展业礼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获得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互联网红包只能由个人使用,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时企业退回的现金互联网红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互联网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项目的规定。

1.意外收入是指中奖、中奖、中彩票等意外财产的个人收入。(实施条例)

2.偶然收入,每次获得一次。(实施条例)

3.意外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税法)

4.偶然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无需收取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也无需在次年3月至6月进行汇算清缴。(税法)

实践总结

顺便思考问题

【示例】企业花920元买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在企业庆典上赠送给单位外的个人。企业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按920元× 20% = 184元还是1000元× 20% = 200元代扣代缴?(答案见消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购进货物(服务),按照货物(服务)的实际购进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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