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7月1日起施行
2021-10-13 09:3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申报表修订(一)为方便申报、规范管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码的选项,修订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2)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和填写说明。 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中的“18=10-13”修改为“18=10×(1-减幅比)-1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中的“(18)”应填写(退回)。 计算公式:18=10×中央财政收入占比×(1-50%)+10×地方财政收入占比×(1-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减少)-13。 “二。优惠政策的办理(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2)纳入产教融合共建培育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申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2021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金额可按《通知》规定进行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公告》进行了解读。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发布本公告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申报表的修订。 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说明。 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补贴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优惠政策减免码选项。付款人核对并上报投资金额后,可以自动带出减少的性质和当期的贷方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为落实“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采取减免申报材料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办理,缴费人在申请时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实施时间《公告》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还明确了《公告》发布的申报表激活后,将取消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等事项。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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