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17〕43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民族学院
金融事务
新疆军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小型微利企业现
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下调50%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纳税
所得税
。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注册加拿大公司/p > (1)制造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次,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
职工人数和资本总额的参考值,按照企业年平均和季度平均确定。净比如下:
季节平均值=(季节初始值+季节值)÷2
年均季度平均值=年均季度平均值之和÷4
在本年度内,如果双方开放或终止娱乐活动的经营管理,应以具体的经营期限作为本年度的支付标准,确定上述相关基准。
第三,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四,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做好外商投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政治宣传和注册加拿大公司的指导工作,确保外商投资落实到位。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