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难点的新闻稿》,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将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证明的情况从9类改为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无法执行的出口企业,便于干部和金融机构执行,提高了退(免)税效率。
据了解,为防止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九类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请书”
“、金融机构结算凭证等出口收据。税务实务发现,申报退(免)税、必须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出口企业被多次移交东莞公司登记机关,无法执行。该新闻稿作出了修改回应,取消了四类出口企业,即以港币控制港口商业贸易重点项目的企业、违反税法的企业、被中国海关和外汇管理局处罚的企业、被外汇储备管理机构列为东莞公司重点项目监测注册代理人的企业。
同时,结合税收情况和征管实践,新闻稿还取消了收入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出口收汇退(免)税和检查非出口企业支付状况的明确规定。
关于内部提供的设计公共服务退(免)税申报的征收凭证问题,
整合具体为:对于已获外汇储备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企业,当其核心成员公司对内部提供的研发设计公共服务申报退(免)税时,可以使用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据凭证,以跨国企业的资金作为内部提供的研发设计公共服务的收据凭证,对公司进行集中运营。
鉴于原州评委会已被撤销,难以出具《评委会结果通知书》。新闻稿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发《投标证书申请表》时,只需提供经财政部门认证的材料,仍提供国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