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7月4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必要》),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必要”的明确规定,通过本网站、网站、互联网操作系统等互联网载体,以文字、照片有限公司注册、视频、录像或其他方式间接销售必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服务,属于广义的互联网广告。显然,有五个类别:
(一)含有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URL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的广告;有时候展示是商品和服务的促销,比如文字或者照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就是一个目的地的URL,它的目标是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方式就是网络广告。
(二)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时候,进入邮件后会有很多电子邮件广告。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明文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发送。
(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付费搜索广告,比如一站式搜索中的付费搜索,IT平台中的垂直搜索,都是以推广商品或服务为目的,通过某种方式改变自然搜索的排名或位置,属于付费搜索广告有限公司的注册。
(四)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展示中的广告。比如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站后,有很多商业展示广告,比较明显。但在这里,第一条立法、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商家应该向客户提供的数据的显示,这些数据要符合立法、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因为客户有公共利益,关于不锈钢、产品成分、疗效等方面的立法、规章制度,都明确规定了这些应该提供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观描述,这样的数据和广告是不一样的。
(五)通过互联网载体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广告。
《必备》要求互联网广告要有可识别性,并明确标注“广告”,让客户识别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细节的可信度负责。网站的广告主和商家按照《广告法》的明确规定,履行审核证明和审核广告细节的责任。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必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以一个网站的管辖权为主,广告主和广告主的管辖权为辅。互联网广告违规通常由广告网站的位置决定;广告主所在地或者广告主所在地的工商、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证据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单独发布广告的广告主,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必要性》还明确规定了程序化购买中涉及互联网广告经营管理的各方的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互联网广告和娱乐活动的行为准则、工商和消费市场监管在查处非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行使的行政权力以及违法实施的责任。